二、办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确认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三、申请材料
户口簙、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和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救助标准:1.农村低保:A 类(重病重残人员)每人每月 470 元,B 类(60 周岁以上老人、18 岁以下儿童、三级以下残疾)每人每月 435 元,C 类(一般贫困)每人每月360 元。
2.城市低保:A 类(重病重残人员)每人每月 605 元,B类(60 周岁以上老人、18 岁以下儿童、三级以下残疾)每人每月 560 元,C 类(一般贫困)每人每月 470 元。
六、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利辛县民政局办公地点:利辛县光明大道东侧民政局、
乡镇办公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大厅。
七、咨询、投诉电话
利辛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558-8820012;
城关镇民政办:0558-8812307
城北镇民政办:0558-8095050
中疃镇民政办:0558-8941210
望疃镇民政办:0558-8931187
程家集镇民政办:0558-8980168
阚疃镇民政办:0558-8961348
胡集镇民政办:0558-8906215
新张集乡民政办:0558-8950766
展沟镇民政办:0558-8929218
巩店镇民政办:0558-8088268
马店孜镇民政办:0558-2900509
王市镇民政办:0558-8040847
王人镇民政办:0558-8079236
永兴镇民政办:0558-8911345
西潘楼镇民政办:0558-8051011
孙庙乡民政办:0558-8015701
孙集镇民政办:0558-8010631
张村镇民政办:0558-8032166
旧城镇民政办:0558-8090216
纪王场乡民政办:0558-8028405
汝集镇民政办:0558-8069213
江集镇民政办:0558-8027234
大李集镇民政办:0558-8916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