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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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370M/202506-00024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利辛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04 发布日期: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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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利辛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04
发布日期: 2025-06-04
利辛县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5-06-04 10:59 信息来源:利辛县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所需政府信息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 (基本原则)依申请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保障权益”的原则,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第二章 受理机构与职责

·  (受理机构)本局办公室为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正式受理机构。

· 办公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前进东路981

·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8812736

· 邮政编码:236700

· 电子邮箱:lxxsjjbgs@126.com

· 网上申请平台:利辛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

· 第四条 (职责分工)

· 办公室: 负责接收、登记、初审申请;根据申请内容分办至相关股室(中心);协调、督办答复工作;统一制作、送达答复文书;归档管理。

· 相关股室(中心): 负责对分办的信息进行内容核实、保密审查、提出答复意见(是否公开、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及理由、法律依据等)。

· 法规部门: 对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申请提供法律意见。

· 局领导: 对重大、复杂或敏感申请的答复进行审批。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 第五条 (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当面申请: 到本局办公地点进行申请受理

·  (受理确认)

·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形式审查。

· 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要件不完备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 申请符合要求的,受理机构应予以登记并进行告知。

第四章 办理与答复

· 第七条 (办理流程)

1.分办: 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信息内容,于受理当日或次日转交相关股室(中心)办理。

2.办理: 承办股室(中心)在 5个工作日内 完成信息查找、内容核实、保密审查(依据《利辛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包括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及理由、法律依据、拟提供信息形式等)。

3.审核审批:

· 拟公开或部分公开的一般信息,由承办股室(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 拟不予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敏感信息、重大复杂申请,须经局法规部门会签,报局主要负责人或局务会议审定。

4.制作答复文书: 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在 2个工作日内 制作正式的回复

· 第八条 (答复时限)受理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第九条 (答复类型)

1.予以公开: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2.不予公开: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稳定”等法定情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3.部分公开: 申请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部分说明理由。

4.信息不存在: 经检索确认申请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非本机关信息: 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该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6.重复申请: 已就同一事项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的,告知其不予重复处理。

· 第十条 (第三方意见)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股室(中心)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回复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监督保障

· 第十一条 (监督渠道)申请人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市审计局、县政府)、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 第十二条 (解释权)本制度由利辛县审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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