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审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和推进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利辛县审计局(以下简称“本局”)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
· 第三条 (基本原则)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正、公平、便民”、“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公开主体与职责
· 第四条 (责任主体)本局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 第五条 (业务部门职责)局机关各股室(中心)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责任主体,负责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的制作、收集、审核、更新和发布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本股室(中心)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 第六条 (协调机制)办公室牵头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跨股室(中心)信息的有效整合与及时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
· 第七条 (法定公开内容)本局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 机构职能: 本局机构设置、主要职责、领导分工、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 法规政策: 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解读。
3. 规划计划: 本局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及执行情况。
4. 财政信息: 本局年度部门预决算报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5. 审计结果公告: 经本级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批准,依法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报告(含专项审计调查结果),重点领域审计结果(如预算执行、民生资金、政府投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
6. 审计整改情况: 被审计单位关于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综合报告(经批准后)。
7. 行政执法: 审计执法依据、程序、权限;审计处罚、强制等事项清单及流程图。
8. 工作动态: 重要会议、活动信息、审计工作进展、经验做法等。
9. 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 第八条 (公开主渠道)利辛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第一平台。本局应在网站设立并维护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第九条 (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审计项目计划应在批准后及时公开。
· 经批准可公开的审计结果报告,原则上应在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 30个工作日内 完成公开程序。
· 第十条 (公开流程)
1. 信息生成: 各股室(中心)在业务工作中产生或获取需主动公开的信息。
2. 初审: 股室(中心)负责人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依据、公开方式、公开时限等进行初步审核。
3. 保密审查: 严格按照《利辛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明确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4. 审核审批: 经保密审查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局内信息发布审批权限(一般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信息报主要负责人审批)进行审核批准。
5. 发布: 办公室或经授权的股室(中心)按批准的方式和时限,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或其他渠道发布。
6. 归档: 发布后的信息及审批材料按规定归档。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或因公开信息不准确、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十二条 (解释权)本制度由利辛县审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