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数据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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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878173C/202504-00012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数据资源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数据资源局财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15 发布日期: 2025-04-15
索引号: 11341623MB1878173C/202504-00012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数据资源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数据资源局财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15
发布日期: 2025-04-15
利辛县数据资源局财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15 19:56 信息来源:利辛县数据资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县数据资源局机关财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2021〕16号)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范围
本办法所称“财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由中央、省、市财政部门或县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门用于支持我县数据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数据共享开放、网络安全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等领域专项任务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1. 上级专项资金(如数字政府建设专项、政务信息化专项、网络安全专项等);
2.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如数据共享平台运维费、电子政务外网升级费等);
3. 其他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资金(如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明确指定用途的部分)。

 第三条 管理原则
1. 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须严格按批复用途使用,禁止挪用、截留或擅自调整用途;
2. 统筹规划:坚持“需求导向、绩效优先”,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申报和分配;
3. 绩效导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4. 公开透明: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绩效等信息按规定公开,接受财政、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组织领导
成立局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政务服务股、信息化推进股等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管理重大事项。

 第五条 职责分工
 责任主体  主要职责 

 办公室(财务)  负责专项资金财务核算、资金支付、账务管理;监督资金使用合规性;编制绩效自评报告;配合审计、财政检查。 
 业务股室  负责本部门业务领域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编制(含可行性论证、绩效目标);跟踪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调整申请(需经领导小组审议)。 
 分管副局长  审核业务科室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及调整申请,督导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局主要负责人  审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重大调整事项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驻局纪检组  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受理违规违纪问题线索,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报准备
业务股室应根据年度数据资源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4月前(参照县级财政预算编制时间)完成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前期工作:
1. 开展必要性、可行性论证(附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明细等);
2. 设定明确绩效目标(量化指标为主,如“完成XX系统升级,覆盖XX个部门,数据接口调用效率提升30%”);
3. 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需同步编制采购需求方案。

 第七条 股室初审
业务股室提交申报材料至办公室(财务),由办公室(财务)联合综合规划股进行初审,重点审核:
1. 符合性:是否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是否与年度重点工作匹配;
2. 必要性: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是否可通过现有资源整合实现;
3. 合规性: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现行财务制度(如设备采购限额、差旅标准等);
4. 绩效性:目标是否可量化、可考核。

初审通过后,形成《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清单》,报分管副局长审核。

 第八条 集体决策
分管副局长审核通过后,提交局党组会审议,重点审议:
1. 项目优先级(按“急重难”原则排序);
2. 资金总规模(不超过当年可用财力及上级指标上限);
3. 绩效目标合理性(是否与资金规模匹配)。

审议通过后,形成《本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含项目名称、金额、绩效目标),报县财政局备案(上级专项资金按上级要求程序报备)。

 第九条 资金下达
县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指标后,办公室(财务)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标登记,并书面通知相关业务科室启动项目实施。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十条 专账管理
专项资金须在单位财务账套中单独核算,按项目设置明细科目,确保“专款专用、专账可查”。禁止将专项资金与其他经费混用,禁止通过虚列支出、转移账户等方式套取资金。

 第十一条 支付规范
1. 资金支付须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单笔金额超过县级规定的须采用直接支付;
2. 日常经费类支出(如会议费、差旅费)按《县数据资源局机关财务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3. 设备采购、服务外包等支出须凭合同、验收单、发票等凭证支付,禁止超合同付款;
4. 涉及农民工工资、乡村振兴等特殊领域的,按相关政策要求优先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监管
业务科室须建立项目台账,每月向领导小组报送《专项资金使用进度表》(含已完成支出金额、支出率、项目进度等)。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对支出进度滞后(低于序时进度50%)、项目停滞的项目进行督办,必要时调整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专项资金使用中严禁以下行为:
1. 挪用资金用于非指定项目(如人员福利、办公经费缺口等);
2. 虚构项目、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3. 超标准、超范围支出(如超预算采购设备);
4. 违规分包、转包项目(涉及工程或服务的);
5.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绩效自评
项目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业务科室须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包括:
1. 项目完成情况(是否达到预期产出);
2. 资金使用效益(如成本控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 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办公室(财务)汇总后形成全局《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汇总报告》,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五条 外部评价
领导小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大项目(单个项目资金超过5万元)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结果应用
1.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项目,在下一年度同类项目申报中优先支持;
2. 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暂停新项目申报资格,扣减下年度部门预算;
3. 对因主观原因导致资金闲置、浪费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 绩效评价结果同步在局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部监督
办公室(财务)会同纪检组每年对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
1. 资金审批流程是否合规;
2. 支出凭证是否真实、完整;
3. 绩效目标是否实现;
4. 以前年度审计、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外部监督
主动接受县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委等部门监督检查,对提出的整改意见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反馈。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
1. 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2. 情节较重或造成资金损失的,扣减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得分,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 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县数据资源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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