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50号(利辛县程家集镇刘莉养殖厂)
发布时间:2025-06-05 11:59
信息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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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5〕50号
利辛县程家集镇刘莉养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8QKD9H6M
经营者:王某锋
地址:利辛县程家集镇东王桥庄
你养殖厂违法排放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5年4月9日对你养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厂的笼养棚西南侧一块田地里未种植庄稼,田地约10亩,地上有多处倾倒的养殖粪污,已干涸,未消纳,田地未进行防渗处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养殖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养殖厂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现场负责人王先锋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
2、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厂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养殖厂的笼养棚西南侧一块田地里未种植庄稼,田地约10亩,地上有多处倾倒的养殖粪污,已干涸,未消纳,田地未进行防渗处理的事实;
3、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厂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证据3张及视频一段,证明了你养殖厂的笼养棚西南侧一块田地里未种植庄稼,田地约10亩,地上有多处倾倒的养殖粪污,已干涸,未消纳,田地未进行防渗处理的事实;
4、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厂经营者、现场负责人王某锋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养殖厂的笼养棚西南侧一块田地里未种植庄稼,田地约10亩,地上有多处倾倒的养殖粪污,已干涸,未消纳,田地未进行防渗处理的事实,证明了你养殖厂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5、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规定: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为规模养殖,证明了你养殖厂现存栏肉鸭17000羽为规模养殖的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利辛县程家集镇刘莉养殖厂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7、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241114037005024经核查后证明了利辛县程家集镇刘莉养殖厂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的事实;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执法人员李红伟、张彦、庄景瑞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50号)告知你养殖厂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养殖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50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养殖厂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二千一百九十六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