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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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利辛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其他解读】《关于公布利辛县县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名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29 发布日期: 2025-04-29
咨询机构: 利辛县司法局 咨询电话: 0558-881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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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其他解读】《关于公布利辛县县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名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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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解读】《关于公布利辛县县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名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29 16:13 信息来源:利辛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5427日,经县政府同意,出台了《关于公布利辛县县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名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有关内容,“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县司法局起草,并经县政府审定后形成该公告。

二、主要内容

1.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利辛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利辛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利辛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利辛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利辛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利辛县教育局、利辛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利辛县公安局、利辛县民政局、利辛县司法局、利辛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西淝河湿地管理局)、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利辛县交通运输局、利辛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利辛县水利局、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广播电视局、文物局)、利辛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医药管理局)、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利辛县审计局、利辛县统计局、利辛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利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利辛县医疗保障局、利辛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利辛县消防救援局、安徽利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利辛县税务局、利辛县烟草专卖局(利辛县烟草营销部)、利辛县气象局、国家统计局利辛调查队。

城关镇人民政府、张村镇人民政府、汝集镇人民政府、王人镇人民政府、巩店镇人民政府、王市镇人民政府、孙庙乡人民政府、孙集镇人民政府、纪王场乡人民政府、西潘楼镇人民政府、城北镇人民政府、江集镇人民政府、旧城镇人民政府、望疃镇人民政府、中疃镇人民政府、程家集镇人民政府、阚疃镇人民政府、新张集乡人民政府、展沟镇人民政府、胡集镇人民政府、大李集镇人民政府、永兴镇人民政府、马店孜镇人民政府。

利辛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利辛县档案局、利辛县国家保密局、县委宣传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检查职能时,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

2.相关说明

检查主体名单依据法律法规修订和部门职能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县级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及时报请司法行政部门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三、意义与影响

利辛县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通过明确合法检查主体,旨在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问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8-8812519

现场咨询:利辛县前进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检察院大楼7楼办公室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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