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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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6-0001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巩店所2025060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04 发布日期: 2025-06-04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6-0001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巩店所2025060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04
发布日期: 2025-06-04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巩店所20250604)
发布时间:2025-06-04 14:39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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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巩店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巩店镇蔬之家生活便利超市 利辛县巩店镇蔬之家生活便利超市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经查,2024年11月份当事人从利辛县某商贸公司购进了20包“悠护”棉柔抽巾(产品规格:180mm*200mm,产品执行标准:GB/T27728,生产批号:2024/01/02,限期使用日期:2027/01/01,包装上标注:主要成分为温润舒柔无纺布),进价是9元/包,售价是9.9元/包。经查询,GB/T27728-2011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湿巾》。至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共售出16包,剩余4包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涉案商品货值金额198元,认定违法经营额158.4元,认定违法所得14.4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4包“悠护”棉柔抽巾(执行标准为GB/T27728);
2.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3.罚款200元;(2-3项合并罚没款214.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4 利市监处罚〔2025〕607号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利辛县巩店镇果之家生活购物超市 利辛县巩店镇果之家生活购物超市销售条码已经注销的商品案 经查,2024年4月8日,当事人从利辛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40组(3双/组)“育步”男士隐形袜(条码编号:6971754978676),购进价格是6.8元/组,销售价格时7.6元/组。经查询该条形编号的厂商识别代码已注销。至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以7.6元/组的销售价格销售32组,获利25.6元;剩余8组以4.45元/组的价格进行销售,共销售4组,获利0元,4组当事人主动下架处理。涉案商品货值金额278.8元,认定违法所得25.6元。 罚款500元。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4 利市监处罚〔2025〕567号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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