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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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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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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自然资规监罚〔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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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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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及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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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利辛县**镇***村***村民小组和***村民小组集体土地4414.02平方米,**镇***村*****组集体土地173.09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048.61平方米、钢架棚301.75平方米、水泥地面1935.84平方米、混凝土桥108.11平方米、围墙8.28米和其他设施;
3.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40.07平方米、钢架棚678.03平方米、水泥地面54.9平方米、铁皮房65.18平方米、混凝土桥192.49平方米、围墙240.13米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的4011.54平方米旱地和248.17平方米沟渠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5194.2元;对非法占用的274.97平方米水工建筑用地和52.43平方米公路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274元;合计罚款人民币8846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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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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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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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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