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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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6000/202506-00060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利辛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03 发布日期: 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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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利辛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03
发布日期: 2025-06-03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布时间:2025-06-03 15:05 信息来源:利辛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现场工作组

2.3 应急专家组

2.4 县有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经开区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事故及响应分级

3.2 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Ⅰ级、Ⅱ级、III级、IV级响应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暂停与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救援总结

6  预案管理

7  附件

    7.1预案编制依据

    7.2事故分类分级

    7.3事故单位及政府部门响应措施

7.4应急保障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县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的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国家和省市县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有关应急预案,详情见附件7.1。

1.4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应急管理局直接监管行业领域发生的下列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重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上级指示或县应急管理局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县应急管理局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局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局长

副指挥长:分管应急指挥股的局负责同志,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的局负责同志。

成员:办公室、应急指挥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 办公室:负责局应急处置后勤综合保障。负责局机关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系统、通信网络运维技术保障。负责事故处置相关舆情监测应对。

  2. 应急指挥股:承担应急值守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研判、综合、报送和分转。发布安全生产预警和事故信息。根据指挥长指令,召集相关人员研究处置意见,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接收传达上级决策部署和局领导指示要求并督办落实。承办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有关工作,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调动相关应急队伍和资源。协调有关专家和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等参与应急救援。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承担直接监管行业领域事故的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具体包括调度事故单位信息,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协助协调安全生产专家参与救援等。建立县化学品登记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事故处置提供相关信息。

    2.2现场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局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工作组,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带队,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参加,赴事发现场协助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2.3应急专家组

    县应急管理局设立县安全生产应急专家库,根据救援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参加救援。应急救援专家主要职责: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参与应急救援方案的制订和审查。

        2.4县有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乡镇(经开区)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局应急指挥部按照县政府相关专项预案,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经开区)履行相关职责。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事故及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详见附录7.2。

        对应上述等级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IV、III、II、I级。

         3.2预警行动

         依据国家突发事件相关规定,可以预警的事故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县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事故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预警发布的同时,通知县有关部门、事故可能发生地的乡镇(经开区)、有关专家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3  信息报告

    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属地乡镇政府报告,同时向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下列事故信息:一般及以上事故,可能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信息等。县应急管理局在初步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后,应当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并按规定时限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其中一般事故(亡1人)书面报告不超过2小时、一般事故(亡2人)书面报告不超过1小时、较大事故以上事故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本预案应急响应分为IV级响应、III级响应、II级响应、I级响应4个等级。

    发生一般事故,县应急管理局启动IV级响应预案响应,承担县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派出工作组协助组织一般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重大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县应急管理局分别启动本预案III级、II级或I级响应,承担县应对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派出工作组协助组织现场应急救援。上报并接受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处置。

    4.2 I级、II级、III级、IV级响应

    4.2.1事故单位及事发地乡镇(经开区)、行业主管部门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事发地乡镇(经开区)、行业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相关应急救援措施见附件7.3)

    4.2.2局应急指挥部响应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一般、较大(或较大涉险事故)、重大(或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启动本预案,局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作出如下(不限于)处置,其中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处置:

  1. 指挥长决定(如指挥长外出不在,依次由分管相关业务股室、应急指挥股的局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VIII级、II级或I级应急响应,应急指挥股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处置意见。相关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会商决策。

  2. 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报请县政府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响应。

  3. 局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调集专家、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赴现场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提出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协调县有关部门、相邻乡镇政府、经开区配合支援;涉及到外市县的,及时予以通报;落实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指示,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

  4. 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组织应急救援。

  5. 成员履行各自职责。

         4.2.3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与应急联动

  1. 指挥协调

    按照相关专项预案规定,县政府成立县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处置。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包括:事发地乡镇政府(或经开区)、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县应急管理局工作组在县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县现场救援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不限于)措施:

    组织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及相关人员救治、疏散、安置、安抚等;

    组织实施现场警戒和安全通道管制;

    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方案;

    组织协调有关保障和支援工作;

    组织实施事故信息报送和发布等。

    向市现场救援指挥部移交指挥权,接受市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

    (2)应急联动

    县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下列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专业救援队伍等组成,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组织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通道等。

    人员安置与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或经开区)以及发改、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疏散安置、遇险遇难人员救治及其亲属安抚;救援装备、物资、通信、电力、交通、食宿等保障。

    综合组:由政府新闻办、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资料管理等工作。

    专家组:由应急救援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措施,供决策参考。

    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4.3信息发布

        县政府新闻办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同意。县应急管理局工作组按照职责参与相关工作。

        4.4应急暂停与终止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县现场救援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现场救援指挥部经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县应急管理局终止本预案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政府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经开区)负责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包括遇难受伤与救援伤亡人员补偿安置、征用物资归还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灾害救助、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救援总结

    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完整、准确地记录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管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在应急终止后,将应急救援总结送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单位在应急终止后,应向事故调查组报送事故应急处置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6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本预案组织修订和演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7.1预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5.《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6.《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8.《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

    9.《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32号)

    10.《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41号)

    11.《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2012〕130号)

    12.利辛县人民政府相关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

    13.亳州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2事故分类分级

 

 

等级

类别

 

工贸行业领域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

一般

事故

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

事故

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次造成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一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的事故。

重大

事故

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元万元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元万元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重大涉险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范围》(安监总厅〔2012〕130号)分级。

7.3事故单位及政府部门响应措施

7.3.1事故单位响应措施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7.3.2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响应措施

事发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

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如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7.4应急保障

7.4.1应急处置信息联络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机关值班制度,按“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等不同时段配备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特殊时段加强值班备勤,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规定流程办理事故信息,确保应急处置联络通畅。相关联系方式如下:

县应急管理局应急处置相关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电话号码

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

值班电话:0558-5555270

值班传真:0558-5555271

县委办值班室

值班电话:0558-8812102

值班传真:0558-8812102

县政办值班室

 

值班电话:0558-8812462

值班传真:0558-8812462

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

值班电话:0558-8960006

值班传真:0558-8810565

局应急指挥部

人员

电话号码

指挥长

陈峰

0558-2900606,13805673668

副指挥长

林猛

0558-2900607,13505680137

副指挥长

解璐

0558-2900612,18709870999

办公室

高宏

0558-8810565,17719352059

应急指挥股

夏景斌

0558-8960006,1870987198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

刘文峰

0558-2900611,15856770766

7.4.2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根据县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县各级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7.4.3专家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设立县安全生产应急专家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等参与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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