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经信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市经信局承办)或市经信局作出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对部门内部管理事务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作出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过新闻发布、媒体吹风或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