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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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NB18505095/202504-0000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 通知
名称: 【本级文件】利辛县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的通知(试行) 文号: 利退役军人组办〔2025〕4号
发文日期: 2025-04-10 发布日期: 2025-04-11
咨询机构: 利辛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0558-8866085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623NB18505095/202504-0000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 通知
名称: 【本级文件】利辛县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的通知(试行)
文号: 利退役军人组办〔2025〕4号
发文日期: 2025-04-10
发布日期: 2025-04-11
咨询机构: 利辛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0558-8866085
有效性: 有效
【本级文件】利辛县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25-04-11 08:43 信息来源:利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利辛县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的通知(试行)已经2025年3月26日利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中共利辛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4月10日   




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着力解决退役军人急难愁盼问题,持续提高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退役军人部发〔2025〕6号及省、市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足济难解困。对因服役期间致残、患有严重疾病、长期失业、旧伤复发、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第二条 功勋帮扶优先。帮扶援助工作综合考虑退役军人生活困难程度、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和现实表现。同等困难条件下向参战、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过的退役军人倾斜,坚持服役贡献越大、关爱帮扶越好的鲜明导向。

第三条 创新方式方法。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慈善机构、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专业社工、志愿服务者、退役军人和其他社会热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援助,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第四条 帮扶援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帮扶援助对象


第五条 本县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章帮扶援助情形


第六条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可以按规定对应申请生活困难、医疗保障、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帮扶援助。

第七条 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生活困难帮扶援助:

1.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

2.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

3.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

4.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

5.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


第四章帮扶援助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生活困难帮扶援助每人每次援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低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1000元,一般户500元)。原则上每人每年度接受援助次数不超过1次,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援助。符合条件的多名申请人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由其中一人作为代表申请,不重复援助。

第九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患重病需长期接受治疗、住院等导致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医疗保障帮扶援助。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其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二次补偿、医疗救助(仅限医疗救助对象)、政府指定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1年内个人自付费用(含起付标准)在5000元部分(含)以上的,一次性帮扶援助1000元。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的公民普惠待遇、医疗保障优待和申请医疗保障帮扶援助等政策以及其他购买的商业保险等,叠加实际获得的援助,不得超过其个人因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总额。

医疗保障帮扶援助一般只适用当年度出现住院、购药的情况,对因住院持续治疗需跨年度的,可在住院期间阶段性结算或出院结算时申请。住院、购药的相关发票、票据等材料仅使用一次,不得以同一材料重复申请医疗保障帮扶援助。

第十条 申请帮扶援助人员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1.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3.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4.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以提供资金的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第五章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审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备案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利辛县关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操作规程》对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原则上从户籍所在地便民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申请,常住地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配合户籍地退役军人服务站做好帮扶援助审核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对困难情况产生有法定责任且有能力负担的,或者其法定的扶养人、赡养人有能力负担的,应当先由责任人、扶养人、赡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

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向与办理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做到诚实守信,提供所需材料真实齐全。对申请人骗取帮扶援助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相应援助;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细则与本工作规范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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