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MB18926968/202505-00064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 公告 |
名称: | 关于印发《利辛县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利农字〔2025〕15 |
发文日期: | 2025-05-19 | 发布日期: | 2025-05-19 |
咨询机构: | 利辛县农业农村局 | 咨询电话: | 8812507 |
有效性: | 有效 |
索引号: | 11341623MB18926968/202505-00064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农业农村局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 公告 | ||
名称: | 关于印发《利辛县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号: | 利农字〔2025〕15 | ||
发文日期: | 2025-05-19 | ||
发布日期: | 2025-05-19 | ||
咨询机构: | 利辛县农业农村局 | ||
咨询电话: | 8812507 | ||
有效性: | 有效 |
利农字〔2025〕15
关于印发《利辛县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经管〔2025〕1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经函〔2024〕573号)要求,经研究同意,现将《利辛县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利辛县农业农村局 利辛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5年5月19日
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利辛县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
项目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利辛县现辖23个乡镇,345个农村村(居)委会,区域面积200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14.23万亩。全县总人口176.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44.25万人,农户37.1万户。家庭承包经营户31.87万户,承包耕地202.58万亩,户均承包地6.356亩。土地流转129.011万亩,占承包面积63.68%。全县现有家庭农场1572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4579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1066个。主要农作物以小麦、玉米、大豆、蔬菜、药材为主,粮食作物的耕、种、防、收综合机械化率99.6%。全年粮食播种面积334万亩,其中夏粮163.03万亩,秋粮170.97万亩,总产量158.05万吨,实现多年稳产增产,粮食单产、总产均居全省前列。
二、任务目标
2025年我县实施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面积21.03万亩,折算为154.1万亩(附表格2-1、2),重点支持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关键和薄弱环节,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集成服务技术作为重点,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居间服务作用,服务环节为秋季作物秸秆离田、秋收后深耕整地(深翻+旋耕)等2个环节。
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培育服务市场,提升生产托管对小农户的覆盖率,加快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发展服务规模经营以及对大面积单产提升、关键和薄弱环节市场化培育,促进粮油生产扩面增量、农业增产增效等目标。
三、实施内容
(一)资金安排
全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3856.56万元,含利辛县农业农村局落实项目资金2981万元,利辛县供销社落实试点项目资金875.56万元。
利辛县农业农村局落实项目资金2981万元,含2025年项目资金1866万元,2024年结余资金1115万元。用于全县146.2万亩秋收后秸秆离田社会化服务2266.1万元;用于11.6万亩秋种前支持实施农业生产土地托管深耕整地452.4万元。
利辛县供销社落实试点项目资金875.56万元,含2025年项目资金859万元,2024年结余资金16.56万元。用于支持实施11.2万亩秋种前农业生产土地托管深耕整地,同时负责所实施乡镇的秸秆离田项目的监管及相关工作。
县级配套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5万元,用于实施项目的宣传、监督、验收、办公等环节费用。
(二)支持环节
1.秋季作物秸秆离田社会化服务。秸秆离田环节支持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过当年午季小麦秸秆离田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秋收后秸秆离田社会化服务,按照不超过指导价格40%进行补贴,小农户每亩40元,补助不超过16元;大户每亩37.5元,补助不超过15元。
2.农业土地托管深耕整地环节托管服务。深耕1遍按照不超过指导价格40%进行补贴,小农户每亩45元,补助不超过18元;大户每亩40元,补助不超过16元。旋耕2遍/动力耙1遍按照不超过指导价格的40%进行补贴,小农户每亩50元/30元,补助不超过20元/12元;大户每亩45元/25元,补助不超过18/10元。
(三)实施区域
项目实施指导指标分配到乡镇(附件2),要集中连片,尽量整村推进,避免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更不能“一分了之”。
(四)服务时限
2025年5月25日至2025年11月30日。
(五)补助对象、补助方式和资金拨付
1.补助对象。实施小麦、玉米农产品生产开展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组织。
2.补助方式。直接补助服务主体,即在利辛县承担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和供销社系统等服务主体,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2025年我县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实施。
每完成一个服务环节,经村(居)、乡镇核实同意并签署验收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分别审核验收合格后,再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服务主体,每个服务主体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3.补助标准。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高于60%,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实施补助依据附件3,各环节明确服务小农户、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标准,服务规模经营主体服务补助标准适当低于小农户。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当县域服务环节实际补助面积大于预计服务面积时,以任务面积进行补助。
(六)服务和验收标准
《利辛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和验收标准》(附件7)。
四、实施程序
(一)项目准备阶段
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名录库建设,成立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制度,并在利辛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项目实施阶段
1.选定主体。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要求,确定服务主体。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纳入名录库管理。五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对“带机入社”行为进行了规范,制订了“带机入社”协议(附件4)。防止出现以整合农机的名义,将项目转包、分包,套取财政资金。补贴对象要突出小农户,引导服务主体健全联农带农机制,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小农户的覆盖率。项目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高于60%。申请项目实施主体与村委会对接后,填报《实施主体申报表》(附件5)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镇政府汇总,以乡镇为单位分别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审核公示。社会化服务主体的遴选按照公平、择优的方式,必须从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中确定,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遴选结果在利辛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项目公示。各乡镇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内容、主体遴选条件和结果、项目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以及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公开公示到项目所在的镇、村,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签订合同。推广使用《安徽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和安徽省小麦、水稻、玉米、大豆、油菜等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
由各乡镇安排项目实施村,充分发挥居间服务作用,指导服务主体与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和农户(经营主体)签订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附件6),合同中要明确服务区域、服务面积、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完成时限、收费标准、违规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须报乡镇政府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存档备案。
4.项目监管。服务组织要按照合同内容要求开展作业服务,在实施的关键环节,须向镇政府提出现场监督申请,镇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申请派人共同参与,实施主体须保留相关资料备查。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填写确认清册表(附件8和附件9)。
(三)项目验收阶段
乡镇依托信息化监管平台终端作业监测数据,按照作业标准和验收标准(附件7和附件10-1、2)验收本区域作业质量和面积完成情况,并在《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0-3)和《项目考核验收表》(附件11)上签字确认后,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四)资金拨付阶段
服务主体分期分批申报验收合格环节的补贴资金,分别经村委会、镇审核盖章,再分别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汇总,由县农机事业发展中心结合中国农服平台作业数据审核,形成验收报告,公开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2)。县财政局对资金、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对拟补贴资金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及时提请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实施项目的主体,确保于2025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项目任务和资金拨付。
(五)绩效评价阶段
项目实施结束后,对面向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市场化培育效果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利辛县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具体推进工作开展。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工作,包括方案制定印发、主体遴选确定、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日常监管等。联系人武玉石,电话0558-8812513。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资金拨付、办公经费,配合做好其他工作。联系人闫永喜,电话0558-8802339。县供销社负责项目实施区域的主体遴选、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日常监管工作,联系人夏东晓,电话0558-8812556。县农机事业中心负责项目实施区域轨迹图的核定工作,联系人张殿平,电话0558-8812121。相关乡镇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对作业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取消服务资格,追究违约责任。
(二)严格资金管理
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只能用于生产过程的服务补贴,防止出现以“托管”名义搞“流转”,套取财政资金。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可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提级发放等方式,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三)加强信息化应用
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将作业轨迹作为验收的重要参考。积极创新信息化监管手段,推进北斗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终端作业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服务主体安装监测设备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服务质量,提高项目监管效率。通过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农机精准作业监管与服务系统,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实现作业数据与农服平台有效对接。
(四)加大政策宣传
实施项目乡镇、县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强化对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营造出良好环境。
附件:
1.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2.实施项目任务清单及指导指标
3.农业社会化服务指导价格
4.带机入社协议书
5.实施主体申报表
6.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7.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及验收标准
8.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小农户确认清册
9.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确认清册
10.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表和申请验收表
11.社会化服务项目考核验收表
12.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利辛县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焦 鹏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陈 华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卫东 县供销合作社主任
刘长城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薛 凯 县审计局副局长
李 艳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邢 伟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志高 县农业机械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武玉石 县农经总站站长
夏东晓 县供销社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核查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陈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艳、夏东晓任副主任;监督核查组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县财政局、农机事业等部门组成,参与项目验收和抽检等工作,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运作,阳光操作,确保补贴资金落到实处。
附件2-1
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清单
服务农产品品种 |
服务区域 |
服务环节 |
服务总量(万亩、) |
任务量(按托管系数折算、万亩) |
每亩服务市场价格(元) |
每亩补助标准(元) |
资金安排(万元) |
服务对象数量 |
完成期限(起止时间) |
承担项目主体数量 |
项目实施预期成效(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
||
小计 |
服务小农户资金(万元) |
小计 |
其中:小农户(户) |
||||||||||
玉米 (水稻) |
全县 |
秸秆 离田 |
146.2 |
146.2 |
38.75 |
15.5 |
|
|
|
|
2025.9.30 |
|
通过项目实施,推动农业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发展,提高农业效率和农产品安全水平,项目区内的农户收入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目标。 |
小麦 |
全县 |
深耕 |
22.8 |
7.98 |
42.25 |
17 |
|
|
|
|
2025.10.31 |
|
|
小麦 |
全县 |
2遍旋耕/动力耙整地 |
22.8 |
7.98 |
47.5/27.5 |
19/11 |
|
|
|
|
2025.10.31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说明:1.任务面积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耕=0.35×服务面积;种=0.26×服务面积;防=0.13×服务面积;收=0.26×服务面积。2. 每亩市场价格、收费标准、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按照服务总面积计算填报。3.按照服务品种和服务环节分项逐条填报清楚,服务区域具体到村组。4.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按照相关计量品种和计量单位填写。
附件2-2
利辛县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指导指标
乡镇 |
总面积 (万亩) |
土地深耕 |
旋耕整地 |
玉米秋收后秸秆离田 |
备注 |
|||
面积 (万亩) |
补贴标准 (元/亩) |
面积 (万亩) |
补贴标准 (元/亩) |
面积 (万亩) |
补贴标准 (元/亩) |
|||
利辛县 |
169 |
22.8 |
17.00 |
22.8 |
19.00/11.00 |
146.2 |
15.50 |
|
城关镇 |
8.4 |
1.5 |
17.00 |
1.5 |
19.00/11.00 |
6.9 |
15.50 |
县供销社实施 |
中疃镇 |
8.2 |
1 |
17.00 |
1 |
19.00/11.00 |
7.2 |
15.50 |
|
望疃镇 |
12.55 |
0.95 |
17.00 |
0.95 |
19.00/11.00 |
11.6 |
15.50 |
|
程家集镇 |
7.05 |
0.75 |
17.00 |
0.75 |
19.00/11.00 |
6.3 |
15.50 |
|
阚疃镇 |
7.9 |
0.9 |
17.00 |
0.9 |
19.00/11.00 |
7 |
15.50 |
|
新张集乡 |
5.7 |
0.4 |
17.00 |
0.4 |
19.00/11.00 |
5.3 |
15.50 |
|
展沟镇 |
4.4 |
0.5 |
17.00 |
0.5 |
19.00/11.00 |
3.9 |
15.50 |
|
胡集镇 |
8.9 |
0.6 |
17.00 |
0.6 |
19.00/11.00 |
8.3 |
15.50 |
|
大李集镇 |
6.7 |
1 |
17.00 |
1 |
19.00/11.00 |
5.7 |
15.50 |
县供销社实施 |
马店孜镇 |
8.7 |
2.5 |
17.00 |
2.5 |
19.00/11.00 |
6.2 |
15.50 |
县供销社实施 |
利辛县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指导指标
乡镇 |
总面积 (万亩) |
土地深耕深松 |
旋耕整地 |
玉米秋收后秸秆离田 |
备注 |
|||
面积 (万亩) |
补贴标准 (元/亩) |
面积 (万亩) |
补贴标准 (元/亩) |
面积 (万亩) |
补贴标准 (元/亩) |
|||
永兴镇 |
9.1 |
3 |
17.00 |
3 |
19.00/11.00 |
6.10 |
15.50 |
县供销社实施 |
王市镇 |
6.4 |
1.5 |
17.00 |
1.5 |
19.00/11.00 |
4.9 |
15.50 |
县供销社实施 |
孙庙乡 |
5 |
0.5 |
17.00 |
0.5 |
19.00/11.00 |
4.5 |
15.50 |
|
王人镇 |
6.2 |
0.6 |
17.00 |
0.6 |
19.00/11.00 |
5.6 |
15.50 |
|
巩店镇 |
8.2 |
1 |
17.00 |
1 |
19.00/11.00 |
7.2 |
15.50 |
|
汝集镇 |
8.1 |
0.7 |
17.00 |
0.7 |
19.00/11.00 |
7.4 |
15.50 |
|
张村镇 |
8.3 |
1 |
17.00 |
1 |
19.00/11.00 |
7.3 |
15.50 |
|
孙集镇 |
5.3 |
0.6 |
17.00 |
0.6 |
19.00/11.00 |
4.7 |
15.50 |
|
西潘楼镇 |
6.6 |
0.6 |
17.00 |
0.6 |
19.00/11.00 |
6.0 |
15.50 |
|
纪王场乡 |
6.5 |
1 |
17.00 |
1 |
19.00/11.00 |
5.5 |
15.50 |
县供销社实施 |
江集镇 |
8.3 |
1 |
17.00 |
1 |
19.00/11.00 |
7.3 |
15.50 |
|
旧城镇 |
6.8 |
0.7 |
17.00 |
0.7 |
19.00/11.00 |
6.1 |
15.50 |
县供销社实施 |
城北镇 |
5.7 |
0.5 |
17.00 |
0.5 |
19.00/11.00 |
5.2 |
15.50 |
|
附件3
利辛县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指导价格
服务环节 |
具体农事 |
服务指导价格 (元/亩) |
每亩补助标准 (元/亩) |
实施单位及补助依据 |
|||
小农户 |
经营主体 |
小农户 |
经营主体 |
||||
秋收后环节 |
秸秆离田 |
40 |
37.5 |
16 |
15 |
补助面积按照县农机服务中心提供深耕深松、秸秆离田面积为依据。 |
|
小麦播前环节 |
土地深耕深松 |
45 |
40 |
18 |
16 |
||
旋耕(2遍)/动力驱动耙(1遍) |
50/30 |
45/25 |
20/12 |
18/10 |
附件4
带机入社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机具型号: 驾驶证号: 车牌号:
为提高社会化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乙方自愿加入甲方组织,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作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日常管理工作。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甲方信誉。
三、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前提下,乙方应服从甲方组织的有关学习、培训、作业质量等方面的工作安排和调配,积极完成甲方分配安排的农机作业任务。
四、乙方出资购置的国家及地方补贴机具,应严格执行国家对补贴机具的有关规定,同时做好机具的保管、保养及安全操作使用工作。
五、乙方享受甲方的有关优惠政策,并配合甲方做好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乙方在作业期间,驾驶员严禁饮酒,驾驶员因操作不当或因饮酒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利辛县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实施主体申报表
服务组织名称 (盖章) |
|
|||
注册地点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实施环节 和面积 |
|
|||
项目服务情况 简介 |
|
|||
农机仓储等设备 情况 |
|
|||
服务组织意见
签字(公章) 2025年 月 日 |
所在村委会意见
签字(公章) 2025年 月 日 |
乡镇文明实践和农业农村发展中心意见
签字(公章) 2025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签字(公章) 2025年 月 日 |
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县供销社意见)
签字(公章) 2025年 月 日 |
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签字(公章) 2025年 月 日 |
附:1.营业执照复印件;2.开户银行对公账号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6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 县 乡(镇) 村(社区) 村(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玉米、茶叶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利辛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及验收标准》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50%。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需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7
利辛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及验收标准
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实施好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规范统防统治、机收机播、秸秆(还田)综合利用等环节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保质保量完成各服务环节,提升我区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特制定次服务标准及验收办法。
土地深松、作业标准
深翻作业标准:①作业深度要求≧20cm。达到“深、平、透、直、齐、无、小”七字要求。深:即达到规定要求,深浅一致;平:即地表平坦、犁底平稳;透:即开墒无生埂,翻垄碎土好;直:即开墒要直,耕辐一致,耕的要直;齐:即犁到头,地边地头整齐;无:即无重耕无漏耕,无斜子,无三角,无“桃形”,小:即墒沟小,伏脊小。②作业机具要求:优先选定120马力及以上四轮驱动大型拖拉机,配套液压翻转双向深耕犁。③全程实行作业信息化监测管理:承担深翻和旋耕作业的作业机组须安装信息化作业监测设备,并与农机作业信息化远程监测管理系统有效对接,保证监测终端作业实时有效。按照远程信息化监测管理系统监测数据,扣除不达标面积、重叠面积后,确定的有效达标面积,作为兑付作业补贴资金依据。
旋耕整地作业标准:①旋耕整地首先应适时、适墒,在适当晾垡后作业;②作业机具放置到位,做到耙透耙实,切实提高整地质量,以利种子萌发和根系生长。③秸秆翻埋还田前,每亩应增施尿素5~6公斤,促进秸秆腐烂;耕翻或旋耕掩埋作业后要镇压,避免秸秆架空现象,有条件的要浇水造墒、踏实耕层。
附件8
利辛县实施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小农户确认清册
服务主体名称(公章): 村别(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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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户主姓名 |
作业地块 |
作业类型 |
作业时间 |
作业面积(亩) |
联系电话 |
农户代表签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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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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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村民组负责人(签字):
附件9
利辛县实施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
项目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确认清册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
规模经营主体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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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 |
规模经营主体名称 |
服务品种 |
面积(亩) |
服务环节 |
服务时间 |
服务对象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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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1
利辛县实施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
项目考核乡镇验收表
被验收服务主体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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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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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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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服务对象 (地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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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村) 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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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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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基本情况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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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验收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10-2
利辛县实施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乡镇考核验收表
服务主体(盖章) 抽验镇、村: 镇 村 2025年 月 日
序号 |
农户姓名 |
农户电话 |
服务时间 |
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亩) |
收费(元) |
补助标准 (元/亩) |
补助金额(元) |
服务质量: 满意/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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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盖章) 领导小组验收人员签字:
附件10-3
利辛县实施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
项目验收申请表(村、镇)
服务主体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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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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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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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地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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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村) 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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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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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环节 |
应服务面积(亩) |
实际服务面积(亩) |
服务质量自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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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村委会)、乡镇初审意见:
村负责人签字: 乡镇(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服务质量自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共4个等级。
2.县级验收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申请表》;(2)实施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自评报告;(3)实施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过程影像资料;(4)服务到户清册/规模经营主体确认清册。
附件11-1
利辛县实施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
项目考核验收表(县级抽查1)
被验收服务主体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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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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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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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服务对象 (地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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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村) 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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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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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基本情况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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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验收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11-2
利辛县实施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考核验收表(县级抽查2)
服务主体(盖章) 抽验镇、村: 镇 村 2025年 月 日
序号 |
农户姓名 |
农户电话 |
服务时间 |
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亩) |
收费(元) |
补助标准 (元/亩) |
补助金额(元) |
服务质量: 满意/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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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盖章) 领导小组验收人员签字:
附件12
利辛县实施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资金申请表
申报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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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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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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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信息 |
开户银行: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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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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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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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及补助内容 |
服务对象 |
品种 |
环节 |
作业量 (亩) |
补助资金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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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意见 |
签字 : (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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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项目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签字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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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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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利辛县人民政府 主办: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8-87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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