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三种,即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重新安排宅基地。
采取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安置方式的,安置人口享有人均不低于40平方米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权益。被征收人实际人均有效建筑面积大于人均基本住房权益面积的,大于部分按照重置价补偿;被征收人实际人均有效建筑面积小于人均基本住房权益面积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实施细则,保障被征收人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权益。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以户为单位,按人均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核算安置人口应享有的货币补偿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同地段或相邻地段周边安置还原房市场价核算货币补偿总金额。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对符合我市房票政策的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以家庭(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按应享有的人均安置面积选择最接近安置还原房户型,原则上一户一套,符合分户条件的应当按分户安置。
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征收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原住宅房屋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装修装饰价格标准评估其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并重新安排新宅基地。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坚持节约集约原则,注重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科学选址,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