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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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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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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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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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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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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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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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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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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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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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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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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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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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刘祥鱼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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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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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6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文化路北段650号从事水产品零售经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7日从利辛县水产批发市场一水产批发户处购进的,具体姓名不记得了,共购进“鳝鱼”3kg,该批“鳝鱼”系散装称重。“鳝鱼”采购进价76元/kg,进货额228元。2025年1月17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鳝鱼”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2月20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0530490ZX),内容为: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1、恩诺沙星,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18×10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0530
490ZX)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BJ2534
1623350530490ZX)各一份,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鳝鱼”,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上述3kg不合格“鳝鱼”全部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测,销售价80元/kg,销售额240元,盈利12元。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鳝鱼”时未索要供货者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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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罚款5000元。
1-2项合并罚没款5240元,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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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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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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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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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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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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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新城农贸市场王春宝水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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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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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5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新城农贸市场水产区第4号从事水产品零售经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7日从淮南来利辛的水产送货车上(没记住车牌号)上购进“鳝鱼”3.15kg,该批“鳝鱼”系散装称重,“鳝鱼”采购进价70元/kg,进货额220.5元。2025年1月17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鳝鱼”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2月20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0530484ZX),内容为: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1、恩诺沙星,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51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0530484ZX)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BJ25341623350530484ZX)各一份,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鳝鱼”,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上述3.15kg不合格“鳝鱼”全部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测,销售价74元/kg,销售额233.1元,盈利12.6元。上述经营不合格“鳝鱼”货值共计233.1元。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鳝鱼”时未索要供货者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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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233.1元;
2、罚款5000元。
1-2项合并罚没款5233.1元,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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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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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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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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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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