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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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505-0002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41号(利辛县段伟家庭农场)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15 发布日期: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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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41号(利辛县段伟家庭农场)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15
发布日期: 2025-05-15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41号(利辛县段伟家庭农场)
发布时间:2025-05-15 08:26 信息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41

 

利辛县段伟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W8L6T6K

投资人:段某

地址:利辛县程家集镇丰瓦村高寨四队  

 

你农场违法排放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5年4月8日对你农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农场存栏65头肉牛。你农场将养殖粪污抽到集污池南侧排水沟内,排水沟未采取“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农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农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投资人、现场负责人段某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

2、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农场存栏65头肉牛。你农场将养殖粪污抽到集污池南侧排水沟内,排水沟未采取“三防”措施的事实;

3、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了你农场存栏65头肉牛。你农场将养殖粪污抽到集污池南侧排水沟内,排水沟未采取“三防”措施的事实;

4、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投资人、现场负责人段某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农场存栏65头肉牛。你农场将养殖粪污抽到集污池南侧排水沟内,排水沟未采取“三防”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你农场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5、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规定: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为规模养殖,证明了你农场存栏65头肉牛为规模养殖的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利辛县段某家庭农场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李红伟、张彦、庄景瑞的身份和资格。 

你农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41号)告知你农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农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41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农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七千八百五十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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