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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新张集乡张集行政村房庄自然庄第二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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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新张集乡张集行政村房庄自然庄第二卫生室涉嫌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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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陪同市局人员对利辛县新张集乡张集行政村房庄自然庄第二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休息室内隔间箱子里摆放的药品:(1)“三辰”佐匹克隆片,规格:每片7.5mg、12片装,产品批号:4C0081DL2,生产日期:2024.03.21,有效期至:2027.03.20,共2盒;产品批号:4A0011DL2,生产日期:2024.01.22,有效期至:2027.01.21,共1盒,合计3盒。(2)“信谊”盐酸氟桂利嗪胶囊,规格:20粒/板x3板/盒,产品批号:240712,生产日期:24年07月26日,有效期至:2026年06月,共6盒;产品批号:240403,生产日期:24年04月03日,有效期至:2026年03月,共2盒,合计8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随货同行单、供货方资质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随货同行单、供货方资质证明,当事人到期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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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当事人违法购进的药品:3盒“三辰”佐匹克隆片和8盒“信谊”盐酸氟桂利嗪胶囊。
2.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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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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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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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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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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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网址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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