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安徽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十一部
|
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
经查,当事人是2022年在利辛县城关镇建设北路水晶郦城7-25户从事药品零售经营,2023年6月10日,当事人从安徽省利辛县保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生产的“护彤”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3盒;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哈药集团制药六厂,国药准字H23022613,规格:每袋含对乙酰氨基酚125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0.5毫克,人工牛黄5毫克;包装:药用复合膜袋装,每袋装2克,每盒装12袋;批号:210467;生产日期:2021.04.15;有效期至:2024.03;进价:8.2元/盒;进货额:24.6元;销售价:20元/盒,有效期内销售2盒,销售额40元,盈利23.6元。当事人及其店长刘利芹自述,上述剩余一盒“护彤”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因为店长刘利芹孩子王宇轩生病,在有效期内使用了5袋,剩余7袋超过有效期后,摆放在当事人柜台货架上,于2024年6月20日被我局查获,上述7袋超过有效期的“护彤”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未进行销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药品系总公司安徽省利辛县保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并索要了配送出库凭证。
|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护彤”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7袋;
2.罚款3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3/3
|
利市监处罚(2024)111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