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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阿杜净水设备销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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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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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实,当事人从浙江慈溪购进裸装壁挂管线饮水机5台,进货价格160元台,利用网络平台购进“沁园”商标标识50个(2元/个),用于裸装机贴牌使用,为避免消费者在购买“沁园”饮水机等相关产品时进行还价,当事人将贴牌“沁园”壁挂管线饮水机以赠与的方式进行销售,因涉案产品没有明确标价,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市场询价,经市场询价得出涉案产品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966元/台.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4〕34号)《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
第三款 对于已经制造完成但尚未附着侵权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商品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价值应当计入违法经营额。
综上,因涉案产品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为4830元,未产生违法所得。
调查终结: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营权的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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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涉案物品壁挂管线饮水机5台;2.罚款198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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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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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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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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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4〕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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