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2-00178 组配分类: 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执法大队网监中队)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2-25 发布日期: 2025-02-25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2-00178
组配分类: 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执法大队网监中队)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2-25
发布日期: 2025-02-25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执法大队网监中队)
发布时间:2025-02-25 16:03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
1 利辛县阿杜净水设备销售部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案 经查证实,当事人从浙江慈溪购进裸装壁挂管线饮水机5台,进货价格160元台,利用网络平台购进“沁园”商标标识50个(2元/个),用于裸装机贴牌使用,为避免消费者在购买“沁园”饮水机等相关产品时进行还价,当事人将贴牌“沁园”壁挂管线饮水机以赠与的方式进行销售,因涉案产品没有明确标价,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市场询价,经市场询价得出涉案产品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966元/台.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4〕34号)《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
第三款  对于已经制造完成但尚未附着侵权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商品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价值应当计入违法经营额。
综上,因涉案产品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为4830元,未产生违法所得。
调查终结: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营权的事实存在。    
  1.没收涉案物品壁挂管线饮水机5台;2.罚款1988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利辛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4 利市监处罚〔2024〕1549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