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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旧城镇志长德润发购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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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旧城镇志长德润发购物中心涉嫌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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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无偿提供塑料袋的情况,称忘记跟前台交代了,前台就没有收费。2024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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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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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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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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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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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4〕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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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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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王孜振服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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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王孜振服装店涉嫌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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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称于2024年10月份从阜阳购进了标示为“”棉服4件,购进价60元/件,标示售价99元/件,尚未销售出。当事人销售的“”棉服外表上标注的“”标志,与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的注册的注册号49278274的“”商标相同。称于2024年10月份从阜阳购进了标示为“”棉服4件,购进价65元/件,标示售价109元/件,已销售出2件。当事人销售的“”棉服外表上标注的“”标志,与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的注册的注册号879423的“”商标相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也构成了商标侵权。2025年1月10日,我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标示为“”和“”棉服。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共销售出标示为“”棉服2件,货值金额共832元,违法所得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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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棉服4件、“”棉服2件;
2、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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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2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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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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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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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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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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