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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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2-00176 组配分类: 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北所2025.2.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2-24 发布日期: 2025-02-26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2-00176
组配分类: 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北所2025.2.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2-24
发布日期: 2025-02-26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北所2025.2.24)
发布时间:2025-02-26 12:30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北所2025.2.24)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刘家集乡爱婴坊 利辛县刘家集乡爱婴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案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利辛县刘家集中心街南 从事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利辛县城北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对其销售的母婴用品进行明码标价。截至案发之日,共计违法所得300元,合计货值金额1500元。   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4 利市监处罚〔2025〕103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江洪芳 江洪芳无照从事五金经营案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8日,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购买货架、柜台等设施,共投资1万元,在利辛县城北镇中心街从事五金经营,经营场所租赁。平均每天经营额400元,从开业到案发共计经营20天,合计经营额8000元,共计违法获利2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4 利市监处罚〔2025〕100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 刘磊磊 刘磊磊无照从事服装经营案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8日,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购买货架、柜台等设施,共投资3万元,在利辛县城北镇刘集大街从事服装经营,经营场所租赁。平均每天经营额300元,从开业到案发共计经营30天,合计经营额9000元,共计违法获利3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4 利市监处罚〔2025〕101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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