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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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311-00119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简明问答】县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汪海洋解读《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06 发布日期: 2023-11-06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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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简明问答】县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汪海洋解读《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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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县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汪海洋解读《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3-11-06 12:25 信息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简明问答】县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汪海洋解读《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问题1:《免罚清单》共设置多少免罚情形,涉及多少部法律法规?

答:《免罚清单》设置15条免罚情形,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9部法律法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包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企业环境管理等7个方面。

 

问题2:《免罚清单》中“首次被发现”怎么认定?

答: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对“首次被发现”进行核实。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免罚清单》中规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下列两种情形,视为首次被发现:一是《免罚清单》生效后第一次被发现的;二是《免罚清单》生效前第一次被发现,但生效后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问题3:《免罚清单》处罚的适用程序?

答:对于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提出不予处罚建议,在拟适用《免罚清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适用的《免罚清单》具体内容,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对其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核实。经法制审核,由本单位集体审议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对要求改正的不予处罚情形,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事人完成改正的,经核实后,不予处罚。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

解读机关: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解读人:汪海洋

联系电话:0558-8815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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