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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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412-00057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禁止焚烧秸秆荒草垃圾的通告(文字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29 发布日期: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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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禁止焚烧秸秆荒草垃圾的通告(文字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29
发布日期: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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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禁止焚烧秸秆荒草垃圾的通告(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05 07:26 信息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禁止焚烧秸秆荒草垃圾的通告文字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秸秆荒草、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改善利辛县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垃圾的通告

 二、工作目标

加强秸秆燃烧、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控,减少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和公共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4115日,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着手起草《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禁止焚烧秸秆荒草垃圾的通告》(讨论稿)

20241119日,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开展面向相关单位进行意见征集工作,17家单位无意见。

20241125日,经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禁止焚烧秸秆荒草垃圾的通告》。

20241129日,文件经县政府专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印发

、主要内容

一)规定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时间

全年全时段禁止城关镇及县城周边的马店孜镇、程家集镇、中疃镇、城北镇、西潘楼镇、王市镇辖区其他乡镇政府驻地集镇建成区、各重点防火或人员密集地区燃放烟花爆竹

(二)列明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处罚措施

1.未经许可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没收相关物品,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未经许可经营、超范围经营或许可证过期后继续销售烟花爆竹的,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

4.批发企业向无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部门将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的,公安部门将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7.凡违反规定进行焚烧的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创新举措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各行政村要建立健全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烧监管包片包户制度,把禁烧工作责任细化到地块、落实到人。村禁烧巡逻队要加强力量,坚持24小时执勤巡逻,及时预防、制止、处理露天焚烧行为

全县已建成运行“天眼监控系统”,对全县露天焚烧实行全覆盖式实时监控。各乡镇要运用好禁烧红外视频监控系统,及时接收、处置、反馈火情

六、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部门: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五、政策咨询方式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58—8815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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