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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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垃圾的通告 文号: 利政秘〔2024〕173号
发文日期: 2024-11-29 发布日期: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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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垃圾的通告
文号: 利政秘〔2024〕173号
发文日期: 2024-11-29
发布日期: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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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垃圾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2-02 08:22 信息来源: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

焚烧秸秆荒草垃圾的通告

利政秘〔2024173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焚烧荒草垃圾杂物,禁止露天烧烤;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

每年121日至次年331日,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城关镇及县城周边的马店孜镇、程家集镇、中疃镇、城北镇、西潘楼镇、王市镇辖区,实行全年全时段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2.其他乡镇政府驻地集镇建成区,各级党政机关、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铁路高速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实行全年全时段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倡导文明健康生产生活方式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养成不焚烧秸秆、不焚烧荒草垃圾杂物,不露天烧烤、不燃放烟花爆竹,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四、违法违规处罚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荒草垃圾、露天烧烤的,由公安、应急、城管、市场、环保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等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禁止焚烧秸秆荒草垃圾的通告》(利政秘﹝2023109号)同时废止。

 

 

利辛县人民政府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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