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市监强注[2024]31号
利辛县第七运输公司等51户企业 :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局于 2024年4月3日发出公告,催告当事人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催告、通知期限已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2024年7月2日,本局向利辛县人民法院、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利辛县税务局发送协助核查函核实当事人是否存在在诉案件或待执行案件、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欠缴税费和未利用发票领用信息的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17日,上述相关部门复函信息显示当事人未查询到参保信息、不存在登记在册的不动产信息、无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利辛县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视为当事人无在诉案件或待执行案件。2024年10月8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核查当事人均不存在股权质押或被冻结情形。
本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强制注销进行立案审批。立案号为:利市监许可立字[2024]31号。
本局于2024年12 月 27 日向当事人发出《强制注销企业告知书》(利市监强注告[2024]31号),当事人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强制注销,请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本局。
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终止,但原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