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事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
二、办理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确认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三、申请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和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保障标准 1.农村低保:A类(重病重残人员)每人每月500元,B类(老年人、未成年人、其他残疾疾病)每人每月460元,C类每人每月400元。 2.城市低保:A类(重病重残人员)每人每月655元,B类(老年人、未成年人、其他残疾疾病)每人每月610元,C类(一般贫困)每人每月520元。
六、办理时间、地点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乡镇办公地点:望疃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大厅。
七、咨询、投诉电话 望疃镇民政办:0558-8931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