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利市监处罚〔2024〕744号
当事人:安徽兆禾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WPDXQ4F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科技路西侧前进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国龙
身份证号码:3401*******2076
2024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有奖促销行为。调查人员于2024年4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7日,依法询问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陆松,陆松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杨国龙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调查人均签字确认。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19日办理注册登记,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业务。当事人从2021年前后开始对外销售大境城小区。当事人在销售大境城商品房过程中,开展购房砸“金蛋”活动,消费者购房以后,可进行砸“金蛋”一次,砸中“金蛋”内的奖品即可获得相应奖品。当事人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过程中,未对奖品种类、数量、中奖率等有关有奖销售信息进行明确公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18日,对当事人售楼部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过程中,未对奖品种类、数量、中奖率等有关有奖销售信息进行明确公示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5月17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陆松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过程中,未对奖品种类、数量、中奖率等有关有奖销售信息进行明确公示等相关情况。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国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松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分别证明杨国龙及陆松的身份。
5、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陆松办理本案的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分别由出证人签名确认。
2024年7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利市监罚告[2024]7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年7月1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申请免除本次行政处罚,其理由如下:一、我司不存在“未对奖品种类、数量中奖率等有关有奖销售信息进行明确公示”等情形。我司开展“砸金蛋”活动主要是为了给成交客户营造一个仪式感,一方面,奖品为小型家电,其品牌、型号、数量等均在我司销售大厅予以实物公示;另一方面,我司活动主要为回馈成交客户,所有成交客户均可参加,并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客户签约成交后可以参与此活动,活动奖品为小型家电,中奖率为100%。
在活动之初,我司就已经下发了活动细则,就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奖品种类、奖品数量、主办方式等信息予以确定,并在我司销售大厅予以张贴公示。故不存在未公示信息的情形,还望贵局予以查明。
二、我司是首次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理应不予处罚。因房地产行业面临较大挑战,我司为了积极应对方才设计“砸金蛋”活动,主要为促进利辛县房地产发展、提振房产销售,活动时间较短、活动所涉资金较少、没有因此获得违法所得,更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2024年4月,贵局来我司现场检查指出该问题时,我司立即停办该活动,已经及时改正。对我司而言,若该活动确实存在违法情形,我司也是首犯、初犯,并无主观恶意。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贵局每次检查我司大境城项目时,我司也积极配合、接受指导、及时整改,无任何违法违纪等不当行为。2024年4月30日是本项目第一批此交付,为了按期交付,避免逾期带来的社会不良影响,我司向银行贷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工程款,其目的就是为了如期交付。且房地产市场下行原因,我司客户成交量少之又少,项目买一套房子亏一套。基于此,特向贵局申请免除本次处罚,我司在今后销售过程中严格要求、遵纪守法,绝不再犯。
经复核,针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理由,针对陈述申辩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8日,对当事人售楼部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一张,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5月17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陆松的询问笔录1份,均可证明当事人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对奖品种类、数量、中奖率等有关有奖销售信息进行明确公示。
针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理由,针对陈述申辩2,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我局拟给予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之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 竞争监督管理【46】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1.有一条(或点)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两条(或点)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三条(或点)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四条(或点)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有五条(或点)及以上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处罚意见及依据: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将罚款缴入国库。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8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政策法规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