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王市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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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012L/202412-00001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王市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财政资金 / 公民
名称: 利辛县王市镇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02 发布日期: 2024-12-02
咨询机构: 利辛县王市镇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 0558-804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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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王市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财政资金 / 公民
名称: 利辛县王市镇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02
发布日期: 2024-12-02
咨询机构: 利辛县王市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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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王市镇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02 08:36 信息来源:利辛县王市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王市镇股份经济合作社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经营效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亳纪发〔2020〕5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村(居)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分管工作的通知》(皖农经函〔2023〕5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我镇行政区划内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民集体原有积累、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借入资金和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财务收入管理

(一)合作社应当依法合理核算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收入主要包括:资源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征地补偿款、资产处置收益、政府直接拨付的补助资金、接受捐赠资产、盘盈收益、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款利息及上级有明文规定可以纳入村级核算的资金和其他收入。

(二)合作社资金核算专户原则上只能核算上述资金,没有明确规定纳入合作社账户核算的其他资金,一律不得划转合作社资金核算专户。

(三)合作社收入业务发生后,必须在3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公款私存。

(四)合作社依法合理取得的收入,应有银行进账单、经济合同、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等手续,要与次月10日前报送乡镇“三资”代理中心统一保管。

(五)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要定期核查合作社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条 财务支出管理

(一)合作社资金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公益事业支出、收益分配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

(二)合作社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财务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经合作社理事会研究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交监事会审核签章再经包点干部审核后,报乡镇分管领导、三资中心主任签字,超过5000元的由乡镇主要领导审批,合作社报账员将审批完成的原始资料报“三资”代理中心主任审核后办理资金支付,报账时附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记录。

(三)合作社财务支出每月按规定及时结算,原则上不得跨期报账,当月发生的支出业务经审批后,应在当月向“三资”代理中心报账。因特殊情况当期不能按时报账的,具办人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在次月报账。

(四)财务支出凭证应使用经税务部门正式发票并注明支出事由,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账。严禁使用“白条”入账。

(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合作社举债支出。

(六)合作社财务人员(报账员)有权拒收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及时报告合作社负责人或向乡镇“三资”代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支付方式管理

(一)通过“三资”账户支付的各项款项,原则上使用转账支付,不得通过现金进行发放。能直接支付到商户或服务供应者的,应通过“三资”账户直接将资金转账到商户或服务供应者账户。具备电子支付条件的“三资”代理中心可以直接将资金支付到商户和服务供应者账户。

(二)合作社投资类资金拨付,应通过“三资”账户转账到合作方对公账户,严禁通过现金或第三方转账方式拨付资金。

(三)合作社给予群众的各项补助资金及工资类资金,原则上通过“三资”账户直接打卡发放。

(四)合作社账户开支资金应当通过“三资”代理中心村集体经济监督管理系统支付,严禁线下开支,严禁白条开支。

第三章 帐务公开

第八条 合作社工作开展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成员以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接受成员监督;对于有条件的合作社也可以通过网络形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集体资产、资源的增减变动以及成员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 每季末次月的10日前公开上季度财务收支内容,经济业务较多的合作社也可每月公开一次;年终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收益分配情况。对于资产、资源的租赁、承包或出让等随时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每次合作社财务公开后,应广泛听取成员意见,对提出疑问的要及时作出解释,对提出要求的要及时给予答复,对提出的合理意见要及时给予采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报账员应当及时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要求报送资金入账的合同和会议记录等资料。应当在“三资”代理中心提出报送要求之日起一周内将入账资料报送到“三资”代理中心。

第十三条 合作社一般设立由3-5名成员组成的监事会, 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十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负责监督资金流动是否合理,发现资金流动具有“白条入账”“白条开支”“线下走账”等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三资”代理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报账员应当严把支付“阀门”,对于支付请求人不合理、不合规的支付请求,应当予以拒绝,并向“三资”代理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出现“白条入账”“白条走账”“线下开支”的违规行为,“三资”代理中心发现后,应当及时给予提醒,并向“三资”代理中心主任汇报,对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多次违规行为(三次及以上),经“三资”代理中心向“三资”代理中心主任汇报后,给予违规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三资”账户暂停报账并将相关情况移交纪委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私自开支后补的资料,“三资”代理中心不负审核责任,不在后补的帐上盖已审核的章。股份经济合作社私自开支后,应当在“三资”代理中心要求补帐之日起一周内补齐开支资料并在以后的支出中予以杜绝。

第十八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报账员未按照规定时限内补齐私自开支资料的,由镇纪委予以督促,屡教不改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财务章、私章、U盾由三资中心代为保管,开支时如需要盖章,应在逐级审核后到三资中心进行开支。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纪委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 ,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三)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使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 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利辛县王市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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