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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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533570y/202410-0002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利医保处字〔2024〕第9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0-14 发布日期: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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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利医保处字〔2024〕第9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0-14
发布日期: 2024-10-14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利医保处字〔2024〕第9号)
发布时间:2024-10-14 11:15 信息来源: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利医保处2024〕第9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利辛县中疃镇高皇行政村卫生室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77************c2201  

地址:利辛县中疃镇高皇行政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0日你村卫生室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你村卫生室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冒用其他医保医师服务编码进行医保报销

该村卫生室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规定,2023年12月9日-2024年4月24日期间,村医李*冒用刘*医保医师服务编码进行医保结算,计873次,涉及违规金额22966.27元。

以上项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22966.27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利辛县中疃镇高皇行政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性;2、利辛县中疃镇高皇行政村卫生室负责人问话笔录一份,证明该村卫生室存在“冒用其他医保医师服务编码进行医保报销”行为;3、现场检查记录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医保违规问题事实记录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你村卫生室的上述医保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医保违规行为,现依据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村卫生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责令退款通知书》规定,退回违规收取的医保基金22966.27元,缴至县医保基金专用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医疗保障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利辛支行,账号:34*************8888),并决定对你村卫生室“冒用其他医保医师服务编码进行医保报销”违规金额1倍的罚款,计22966.27元,缴至指定的非税财政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利辛支行,账号:77***********0320)上缴国库的处罚,并责令你村卫生室立即整改。

    《行政处罚法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限你村卫生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法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医疗保障局或者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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