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张村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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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672649144T/202409-0006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利辛县张村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9-18 发布日期: 2024-09-18
咨询机构: 县医保局 咨询电话: 0558—880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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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利辛县张村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9-18
发布日期: 2024-09-18
咨询机构: 县医保局
咨询电话: 0558—8809339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8 15:59 信息来源:利辛县张村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利政办秘〔2024〕32号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4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缴费工作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53号)、《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亳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亳医保办〔2024〕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和时间

2025年度财政继续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2025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107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个人(一般人群)缴费标准每人每年400元。

2025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为2024年9月—12月,待遇享受周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原则上在2024年底前完成2025年度居民医保缴费。

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可延长至2025年2月底,待遇享受期为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二、参保对象

(一)自主缴费人群 

2025年度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利辛县户籍的农村居民(不分年龄)、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在校学生、无固定职业长期居住在我县的外来人员(包括且不限于非本地户籍的在校幼儿园、中小学生、职业教育学生)。

2025年继续实行新生儿和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超过3个月参加居民医保的,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二)分类资助参保人群 

县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县民政局认定的低保对象给予33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70元);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20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200元);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30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100元)。

动态新增的未参保低收入人群,可在身份认定后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参保后即可享受待遇,不追溯享受。

经县政府同意的其他资助对象和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三、参保激励和断保约束机制

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对当年未享受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2025年起,对未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即从参保之日计算,至等待期结束后,产生的医药费用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再增加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减少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待遇等待期不少于6个月。

四、征缴方式

缴费人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到乡镇、村(社区居委会)设立的网上办事代办点缴费;缴费人也可在手机上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安徽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自行缴费。

五、退费规定

(一)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参保人制度内重复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或跨制度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退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再受理退费申请。

(二)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动态新增的代缴人群如已缴费,可申请退回政府代缴的费用。进入待遇享受期后被认定为低收入人群的,不再退费。

(三)在待遇享受期前离世的,可申请退费,同时在医保系统中终止参保关系。

(四)符合条件的退费人员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由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退费。

六、经费保障

乡镇征缴工作经费由县医保局按2元/人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乡镇、村医保费征缴、参保信息录入以及医保业务经办工作人员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政策宣传等工作经费。

七、职责分工

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工作,要持续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服务,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线上、线下缴费渠道,切实做好缴费系统顺畅、参保资金征收和汇缴入库工作。

财政部门要足额保障征缴工作经费,及时建立与税务等部门对账机制,确保保费及时划转。

医保部门要牵头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积极开展“百校百企千村万户”参保宣传动员活动,筛选参保基础相对薄弱的单位、村镇,有针对性地予以重点攻坚。

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要做好相应群体身份精准认定、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等工作,确保低收入人群全员参保。卫健、退役军人事务、人社、残联等部门,做好政府资助参保对象的精准认定,并经县政府同意后,书面函告医保局进行标注。

县绩效评价中心明确专人加大督查力度,加大督查频次,适时约谈后进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并将征缴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内容,确保完成市下达的参保任务。

八、工作要求

(一)打造宣传“主阵地”。各乡镇、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新老媒体、立足线上线下多渠道多形式,围绕连续参保激励、断保约束、医保报销待遇、参保资金配套、医保便民措施等政策,做好对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内人员及其家人朋友的参保宣传动员,在全县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单位履责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二)落实征缴“九到位”。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准备到位、动员培训到位、宣传引导到位、精准推动到位、分类资助到位、部门协调到位、经费保障到位、调研总结到位。特别是要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99%。同时,要高度重视舆情处置应对,营造良好的参保缴费舆论氛围。

(三)严明征缴“五不得”。各乡镇是参保征缴工作第一责任单位,要成立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专班,精心组织乡镇、村两级干部,动员群众参保。在征缴过程中各乡镇任务分解不得层层加码、宣传动员不得搞形式主义、业务培训不得大而化之、推进调度不得搞官僚主义、参保费用不得侵占挪用。

(四)精准部署“三到位”。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县医保局牵头,公安局、数据局、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卫健委、经开区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以我县户籍人口为基数,摸清辖区内低收入人群、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外出务工家庭等人群底数,深度挖掘扩面潜力,把精准比对的数据推动到职能部门和乡镇,逐户逐人动员参保。要实行点对点、面对面宣传,不落一户、不少一人,实现人员比对到位、政策宣传到位、动员参保到位。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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