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阚疃镇 > 生态环境
索引号: 11341623003185143G/202407-00022 组配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安徽善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年屠宰50000头牛生产线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征求意见稿公示)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10 发布日期: 2024-07-10
索引号: 11341623003185143G/202407-00022
组配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安徽善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年屠宰50000头牛生产线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征求意见稿公示)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10
发布日期: 2024-07-10
安徽善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年屠宰50000头牛生产线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征求意见稿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10 15:20 信息来源: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善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年屠宰50000头牛生产线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征求意见稿公示)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项目名称:安徽善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年屠宰50000头牛生产线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阚疃镇

建设内容:本项目租赁公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的厂房,主要建设屠宰生产设施等;配套建设消防、环保等辅助工程设施。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废水:本项目的废水主要为主要为屠宰废水及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消毒废水、地面保洁废水及初期雨水汇同屠宰废水进入厂区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

废气:主要为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污泥粪污收集房产生的废气 H2S、NH3)。

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为:粪便、肠胃内容物、废弃油脂、污水处理站污泥、屠宰过程的头蹄尾、牛皮、牛血、牛骨及办公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病死牛及检疫不合格品、废机油、检验室废物等。

噪声: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等。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污泥粪污收集房产生的废气 H2SNH3。待宰间产生的粪便做到日产日清(干清法),干清后对地面进行冲洗;屠宰车间密闭微负压,废气经引风机引致生物除臭塔处理后经 1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

(2)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主要为屠宰废水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消毒废水、地面保洁废水及初期雨水汇同屠宰废水进入厂区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7-1992)中三级标准及阚疃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阚疃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为:粪便、肠胃内容物、废弃油脂、污水处理站污泥、屠宰过程的头蹄尾、牛皮、牛血、牛骨及办公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病死牛及检疫不合格品、废机油、检验室废物等。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固废处置率为100%

(4)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等,通过厂房隔音,设备基础采取减振措施,减小设备运行带来的噪声污染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安徽善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年屠宰 50000肉牛生产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三线一单”环境管理要求。 项目拟采用的工艺技术先进、成熟、可靠,主要设备选型合理,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在采用相应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项污染物可以做到稳定达标排放,能够满足相关规划及政策要求。项目实施不会降低区域环境质量的原有功能级别。在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前提下,项目的环境风险可以防控。评价认为,在充分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工程环保措施、风险控制措施及环境监督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性。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电子版见本网页附件;

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纸质版: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项目建设单位或承担环评的单位进行联系并查阅,联系方式如下:

建设单位名称:安徽善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联系人:侯厂长;联系电话:138****0876

环评单位名称:安徽环境科技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工;联系电话:0551-62957290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的范围主要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相关公众;公众意见表详见附件。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在公告时间内,公众可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通过电话、邮件、信函或其他便利的形式提交书面意见。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参与起止时间: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