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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财资环〔2022〕838 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
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 年 8 月 1 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
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财
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
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精准施策、
管理规范、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下达;组
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区)加强资金管理,对
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专项资金
分配建议;开展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区)
-2-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办法,结
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
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
效管理、项目储备、信息公开等责任。
第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
目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绩效管理、监
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
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按照国家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专项
资金重点支持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主要包
括:
(一)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地表水断面生态
补偿和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支持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流域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入
河(江、湖)排污口排查整治、水生态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方案
编制、水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农村(含乡镇)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
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水生态环境
保护成效显著的地区奖补、其他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等。
-3-(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工业污染防治、机
动车(船舶)污染防治、大气精细化管控能力建设及运维、环境
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
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等。
(三)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用于自然生态保护、土壤污染防
治、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环境整治、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奖补
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环境保护其他支
出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范围:
(一)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下属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
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如景观、绿化、道路等
基础设施建设及征地拆迁补偿等。
(三)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信用评价为不良或警示
的企业,在完成整改前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四)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直接相关、不产生生态环境效
益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按照《安徽省地表水断面
生态补偿办法》分配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资金,其余资金采取项
-4-目法分配到项目。
(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除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
偿资金外,其余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到项目。
(三)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领域真抓
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措施实施规定》分配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奖
补资金。其余资金根据各市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及污染防治攻
坚战重点任务统筹分配。
第十条 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中央生态环境专
项资金项目配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
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
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结余资金,对市县年底未形成支出的资金,
全部收回省级预算,依规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专
项资金执行进度,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
分配时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的,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
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尚未明确具体补
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原则上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 30 日内
分解下达到位。对资金执行进度较慢的市、县(区),按照上年度
结余结转数额适当压减本年度专项资金。对上年度资金未执行的
市、县(区),当年度不再安排该类专项资金。
对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预拨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应
-5-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先行分配使用,如后期清算发生资金扣减,可
在下一批次预拨资金中进行冲抵。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季报制。各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项目信息审核,并将项目信息录入安徽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库管理系统,每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月 10 日前,在系统中更新项
目进展。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全面落实信息公开
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和项目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
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谁用
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前做好项
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将资金及时分配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绩效管
理制度,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
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生态环
境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
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的重要依据。
-6-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应健全监管机制,对项目前期工
作、资金落实和使用、信息公开、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情况开
展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考核,实现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
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
容和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同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批
准后变更,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
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
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
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
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
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
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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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并及时报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 3 年,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
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省级环境
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4〕196 号)、《安徽
省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0〕1013 号)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建〔2014〕
2
307
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