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某为货车司机,被告许某长期开“顺风车”。事发当日,被告杨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与被告许某驾驶的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许某车上的9名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乘坐许某车辆的李某、郭某等6名乘车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许某及二人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受理李某、郭某等人提起的诉讼后,因该六件案件均由同一起交通事故引发所致,根据法律规定承办人将六件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审理查明,该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许某负次要责任,其余当事人无责任。被告杨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险种,被告许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险种。被告许某驾驶的车辆登记为家庭自用车辆,但被告许某在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情况下,自行将该车作为营运车辆使用,用于跑“顺风车”,事故当天受伤的乘客均为乘坐“顺风车”的人员。该起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中一人五级伤残、一人八级伤残、两人十级伤残,起诉的六名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