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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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418X/202405-00025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利辛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统计局局长刘凯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5-31 发布日期: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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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统计局局长刘凯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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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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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局长刘凯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
发布时间:2024-05-31 15:40 信息来源:利辛县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第三次修订《条例》,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在《条例》中,“统计造假”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范畴,《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统计造假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1.“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的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了党对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条例》是最重要的党内法规之一,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必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深刻认识统计造假极端危害性和防治统计造假极端重要性紧迫性,自觉增强防治统计造假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二是强化了对统计造假行为惩治的纪法衔接。“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为追究党员干部统计造假纪律责任提供了直接依据,有利于推动将《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和中央《意见》《办法》落到实处,实现纪法有效衔接,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三是有利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将“统计造假”纳入《条例》处分范畴,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监督,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更好地保障统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客观真实反映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提高统计监督的有效性。

2.“统计造假”的违纪主体

“统计造假”的违纪主体包括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统计造假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领导责任者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统计造假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统计造假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统计造假”违纪行为的主要表现

《条例》将“统计造假”违纪行为划分为两类,一是进行统计造假,二是对统计造假失察。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进行统计造假的行为表现主要有: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等。对统计造假失察的行为表现主要有: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

4.“统计造假”违纪行为的处分措施

从纪律责任来看,进行统计造假和对统计造假失察两类违纪行为不同情节对应的处分档次有所不同: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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