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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西城社区翰联小区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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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西城社区翰联小区卫生服务站涉嫌使用劣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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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2022年10月17日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与文州路交叉口东30米路南从事预防保健/全科医疗经营,2024年0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市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药品:1、格列齐特片(11),生产批号:211003,规格:30片/盒,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6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1日,共2盒,尚未拆封;2、曲克芦丁注射液7盒,规格:2ml:60mg/盒,生产批号:3521120451,生产日期:2021年12月4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日,尚未拆封。已超过有效期。上述两种药品系当事人从安徽瑞合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格列齐特片”购进5盒,购进单价7元/盒,售价10元/盒,2023年9月21日销售了1盒;2023年10月1日销售了2盒,剩余2盒,共计货值金额20元。“曲克芦丁注射液片”购进30盒,1.4元/盒;销售使用价格是2元/,2022年3月3日至2023年12月1日共销售使用了23盒,剩余7盒,共计货值金额14元。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劣药的行为,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过期药品货值金额共计34元,药品失效后未进行销售使用,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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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罚款11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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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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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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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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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罚〔202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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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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