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胡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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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 1 |
安徽佰乐多超市有限公司利辛胡集分公司 |
安徽佰乐多超市有限公司利辛胡集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生姜案 |
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安徽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生姜残留的噻虫胺超标。 |
1.没收违法所得15.57元;
2.罚款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5日 |
(利)市监处罚〔2023〕1734号 |
主动履行,六个月 |
| 12 |
利辛县胡集镇浙润多生活超市 |
利辛县胡集镇浙润多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桔子案 |
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安徽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桔子残留的丙溴磷超标。 |
1.没收违法所得35.1元;
2.罚款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5日 |
(利)市监处罚〔2023〕1710号 |
主动履行,六个月 |
| 13 |
利辛县大李集镇金梦亿佳生活超市 |
利辛县大李集镇金梦亿佳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丑橘案 |
2023年11月14日,我单位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丑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2月5日,我局收到由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CJ230073046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没收违法所得5.6元;
2、罚款2000元。1、2两项合并罚没款共人民币
2005.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5日 |
(利)市监处罚〔2023〕1709号 |
主动履行,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