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制度
索引号: 11341623NB18505095/202403-00011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利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利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2024年)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2 发布日期: 2024-03-12
索引号: 11341623NB18505095/202403-00011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利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利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2024年)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2
发布日期: 2024-03-12
利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2024年)
发布时间:2024-03-12 09:56 信息来源:利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利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承办股室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条 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承办股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承办股室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局承办股室或局属单位应当对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采取妥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四条 公众参与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本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意见征集会议邀请公众参与: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参与的。

第六条 意见征集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会议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公众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