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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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903295J/202403-00012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利辛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索引号: 11341623MB1903295J/202403-00012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利辛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利辛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4 08:59 信息来源:利辛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预算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加快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拨付我县以及县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或特殊用途的资金。按来源主要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预算部门、单位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计划的批复、下达,对财政资金使用开展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三、完善操作流程

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县级预算资金和上级追加资金,分别采取以下支付办法:

(一)指标下达

  1. 县级预算资金。县财政局根据县人大批准后的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到各预算部门、单位。
  2. 省市追加指标。县财政局根据省市有关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将上级追加资金指标下达单位平台,并及时将县级指标文件下达到各预算部门、单位。

(二)计划申报

  1.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自指标通知文件下达之日起30日内,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抄报县财政局对口股室备案,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按照《利辛县财政专项资金单位审核要点(通用)》(附件二)进行资料的收集,及时录入上传到财政资金监管系统。
  2. 各预算部门、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和支付节点,细化专项资金分月用款计划,在每月的25日至月底前,填制《专项资金支出(   )月份用款计划表》(附件一),到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申报次月明细用款计划。同时,做好相关支付依据的系统上传工作,对暂未录入财政资金监管系统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明细用款计划时应填制《财政专项资金单位审核要点(通用)清单》(附件三),报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各预算部门、单位对本单位所上传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计划审核

  1. 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依据预算部门、单位录入上传财政资金监管系统的资料,对其明细用款计划进行审核。专项资金未录入财政资金监管系统的,县财政局对其分月明细用款计划,依据《财政专项资金单位审核要点(通用)清单》进行计划审核。
  2. 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审核后,由国库股按每月汇总各预算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于次月初下达各预算部门、单位项目支出用款计划。

(四)资金支付

  1. 各预算部门、单位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对报账票据自行审核完善,确保手续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后,填制《利辛县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到县国库支付中心申请办理支付。
  2. 县国库支付中心按集中支付要求,对照直接支付申请及经批准的用款计划,办理项目资金的支付。

四、做好资金核算

  1. 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范围组织实施,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2. 各预算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报账管理工作,分项目进行账务核算,主管部门应指导下级单位做好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3. 财政专项资金支付涉及的财务凭证及所附资料应留存本单位,由单位集中归档备查。

五、强化监督管理

  1. 各预算部门、单位要提高月度用款计划的准确性,提前收集用款资料,按实际需要申报用款计划,便于统筹安排资金。
  2.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加强内控建设,保障资金安全,自觉接受财政监督检查。
  3. 各预算部门、单位要主动使用财政资金监管系统提高工作效率。自觉接受预警,加强动态监管。计划资金使用率低于80%,监管系统预警通报的,单位要做出书面说明。
  4. 县财政部门利用财政资金监管系统加强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建立预警机制,加强动态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其他

  1. 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上级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规定办理。
  2.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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