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辛县中心城区建成区生产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工改办《关于全省城市建成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皖建审改组[2023]5号)要求(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亳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生产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亳建审[2023]56号)要求,现将我县城市建成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中心城区建成区具体范围为:北至迎宾大道,西至天成大道,南至友谊大道、淝河南路,东至驻马沟。
二、在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以上10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生产建设项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诺制管理,跨行政区域项目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诺制管理;水保持方案报告书,由项目立项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三、城市建成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申请人依法向审批、核准、备案该项目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四、城市建成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材料只需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五、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适用承诺制:1.建设范围(含取、弃土场)超出城市建成区边界的;2.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3.建设单位处于水土保持信用惩戒期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利辛县中心城区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建成区范围图
附件2: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参考式样)
2023年12月5日
附件1:
附件2: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参考式样)
编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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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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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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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式工程,应明确至乡(镇)村(组)及街道(社区),并填写经纬度;线型工程,应明确起点、终点、所经路径,并填写起止点经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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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评估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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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名称:(如项目建设地点非开发区范围,则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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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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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
保持
方案
公开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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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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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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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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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建设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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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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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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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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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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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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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建设
单位
承诺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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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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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部门
许可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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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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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