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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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23678941218R/202307-0000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残疾人联合会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残疾人
名称: 关于印发《利辛县2023年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利残联〔2023〕10号
发文日期: 2023-07-18 发布日期: 2023-07-19
咨询机构: 利辛县残疾人联合会 咨询电话: 0558-8818981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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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残疾人联合会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残疾人
名称: 关于印发《利辛县2023年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利残联〔2023〕10号
发文日期: 2023-07-18
发布日期: 2023-07-19
咨询机构: 利辛县残疾人联合会
咨询电话: 0558-881898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利辛县2023年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9 15:09 信息来源:利辛县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残联202310号

 

关于印发《利辛县2023年度

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残联:

根据省残联《安徽省“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皖残联〔2021〕43号)精神,我县制定利辛县2023年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利辛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7月18日   

利辛县2023年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需求,完善托养服务功能、提高托养服务水平,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为主体、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一、任务目标

2023县残联残疾人托养任务数323人。按每人每年1500元的资金标准进行补贴。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以精神残疾为主)生活条件,帮助其增强生活信心,提高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及生活质量。

以养老机构、康复教育机构及其它社会公益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入户服务为主,保障残疾人服务需求。

二、申请资助的条件

1、申请资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机构;

(2)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或养老机构等;

(3托养服务机构应备服务能力和条件。

2、申请资助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

(2)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男16--59岁,女16--54岁),长期需要有人照料;

(3)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效证件;

(4)被服务对象无传染性疾病的残疾人(其中精神残疾人须病情基本稳定);

三、补贴标准及服务内容

1、服务补贴标准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包括补充残疾人生活照料服务、维修服务、康复护理服务、精神慰藉等服务。

养服务机构要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一年托养服务协议,托养服务机构县残联按规定进行招标

给予服务机构按托养残疾人数,每人每年一次性补贴

1500元。

2、服务内容

1)保洁服务

①提供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居室内部整洁,物具清洁服务。

②保洁用具应及时清洗,保持清洁。

2)代办服务

①代办服务范围一般为日常生活事务。

②代办服务时应当面清点钱物、证件、单据等。

3、维修服务

按照服务目录和残疾人要求进行,维修后无安全隐患,能正常使用。

4、康复护理服务

1)生活护理

①个人卫生应协助到位,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

②定期翻晒、更换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清洁、平整。

2)康复保健

①正确使用康复保健器材,了解服务对象的康复需求。

②由专业人员到服务对象家里指导和开展康复保健活动。

3)助医服务

①必要时陪同就诊。

②及时向残疾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反馈就诊情况。

③指导服药及注意事项,指导生活饮食配合治疗。

5.精神慰藉

精神慰藉以舒缓心情、排遣孤独为原则。

四、组织领导

为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县残联成立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侯伟伟

    洪、  涛、丰效科

23个乡镇残联理事长

五、监管制度

第一条县残联加强对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家属开展托养服务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乡镇残联监督检查作用,每月开展托养服务检查不少于2次,电话回访不少于20户。要求服务机构对服务对象发放服务清单,服务后,监护人进行签字认可。

第二条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家属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开展托养服务,不得随意调整删减服务内容。

第三条县乡镇残联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导 服务机构或残疾人家属立行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明确整改期限,并进行回头看检查,整改不达标,县级残联有权停止支付补助资金。

第四条有虐待残疾人行为,经举报查证,县级残联应停止支付补助资金,同时取消托养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设立县、乡镇残联及村三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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