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审委办发〔2023〕11号
中共利辛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利辛县审计局
关于印发《利辛县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县属企业:
《利辛县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利辛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利辛县审计局
2023年11月4日
利辛县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发挥内部审计一线监督作用,构建审计监督全覆盖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县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共安徽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省直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皖审委办发〔2023〕19号)《中共亳州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亳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亳审委办发〔2023〕8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工作目标
落实审计机关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指导的法定职责,通过客观评价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促进各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重要作用,以高质量的内部审计监督服务保障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内部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
(二)坚持依法依规
坚持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设定评价指标,力求科学、规范、可行。
(三)坚持分类评价
根据实际情况,将评价对象分成乡镇和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县属学校和县属医院、县属企业三种类型,分类进行评价,力求科学、精准。
(四)坚持效果导向
通过评价,推动各单位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锻长板、补短板,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评价对象范围
全县各乡镇和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县属学校、县属医院、县属企业。
四、评价内容和分值设置
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内容由内审基础指标、内审成效指标、综合考评三部分组成,按百分制进行评分。
(一)基础指标(60分)
主要评价各单位日常内部审计管理,包括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内审备案等方面。
(二)成效指标(20分)
主要评价内部审计业务成效,包括内审业务开展、质量管控、审计成效、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等方面。
(三)综合考评(20分)
根据县审计局开展的日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专项检查和结合国家审计项目开展的监督等相关结果,综合评定。
五、组织形式和工作安排
评价工作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统一组织;具体评价工作由县审计局综合法规与审计整改监督股牵头负责,局机关各业务股室(中心)配合,组成评价组。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股具体负责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备案与评价的资料收集汇总等职责。
(一)自查自评
每年12月10日前,全县各单位对照本评价办法,对本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填写利辛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县属学校和县属医院、县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评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乡镇和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直接报送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县属企业、县属学校和县属医院分别经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
同时,各单位应按《利辛县内部审计工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利审委〔2022〕4号)文件要求,于次年1月25日前将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备案资料和相应内部审计工作评价表一并报送。
(二)审查审核
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评价组于次年1月31日前,结合内部审计单位备案的内部审计计划、审计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结果运用等资料,结合日常监督、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审核,必要时对评价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六、评价结果应用
(一)评价结果
对乡镇和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县属学校和县属医院、县属企业分类进行评定,评价结果分为好(80分及以上)、较好(79分—70分)、一般(69分—60分)、差(59分及以下)四个等次。
评价结果报告县委审计委员会,向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反馈,并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作为年度相关评先评优、综合考核、国家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等重要参考。对评价为一般和差的,县审计局在实施年度相关审计项目时,将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予以关注。
(二)其他情形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该单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评价不得评为“较好”及以上等次。
1.未能正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国家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项目或专项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被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4.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内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5.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按相关规定应备案(报备)而未备案(报备),导致全县内审统计数据无法上传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7.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全面落实内部审计工作部署,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取得实效,客观、真实填报自评材料。县审计局评价组应客观公正对评价对象打分,认真核查工作资料,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评价对象监督。
八、附则
各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强化对本单位本系统及所属二级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价。
本办法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利辛县乡镇和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评价表
2.利辛县县属学校、县属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评价表
3.利辛县县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