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科技局解读《亳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30 10:04
信息来源:利辛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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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亳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从事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等科技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需经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才可以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
申请要求设立标准: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建立信息公示栏,统一公示证照信息、教学教研资质、消防安全备案、培训内容及班次、招生对象、招生简章、培训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制度及服务承诺等事项。
教学教研资质主要包括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资质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第九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皖教基〔2021〕21号)的相关规定,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人员开展培训活动。聘任外籍教学教研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教学教研人员资质认证工作,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自编教辅材料应符合《安徽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皖教基〔2021〕22号)要求,建立审核、选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并在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信息公示栏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将所有培训教材、资料在开展培训前递交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建立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培训收费标准、预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规定。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生均培训面积=培训场所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所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徽省教育厅等十部门转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1〕405号)的相关要求,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以现金、电子转账等形式存入培训机构其它账户或控制人个人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对于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当将存量预收费款项全部划转至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预收费资金转入专用存款账户即进入监管状态。
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培训费用。
存管银行对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的监管方式,采用“一课一消”或者按约定进度释放资金的方式进行。
培训机构、托管银行应每3个月主动向县区(含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交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的预收金额、剩余(未培训课时)金额、学员人数、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基本信息。
申请流程:
举办者凭经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复核后的机构名称,向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审批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文件具体详情与要求可通过登录利辛县政务公开网-科技部门板块阅览。或电话咨询,8812271。
解读单位:利辛县科学技术局 政策咨询电话:88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