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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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495X8/202309-00102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面向公众】利辛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16 发布日期: 202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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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面向公众】利辛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16
发布日期: 2023-09-16
【面向公众】利辛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9-16 16:42 信息来源: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依法、诚信履约,有效防止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为进一步提升《办法》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现按程序将《办法》予以公示,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3年9月17-2023年10月16日,《办法》电子文件可在利辛县人民政府网查询下载。(网址:https://www.lixin.gov.cn/)

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公众意见建议可通过利辛县政府门户网站征集渠道参与或发送电子邮件提交。

反馈渠道:

联系人:居佩君;电话:0558-8800026

电子邮箱:lxfgw2009@126.com


 利辛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6日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依法、诚信履约,有效防止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自合同签订至合同履约完毕期间的资质资格、工期进度等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二、在县公管局设立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标后办”)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标后监督管理决策部署;2、牵头协调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标后监督检查、工作调研;3、牵头组织标后约谈工作;4、定期向县公管委报告标后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5、办理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三、日常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能负责本行业交易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四、县公管局负责利辛县标后监督检查人员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利辛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依法、诚信履约,有效防止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的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含财政性资金)和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自合同签订至合同履约完毕期间的资质资格、工期进度等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标后监督管理实行行业管理、综合监督、联合执法、问效追责四位一体的标后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两场联动、诚信联建”的制。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公管委”)负责研究制定标后监督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在县公管局设立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标后办”),县公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公管局、审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国资委)、城管局、绩效评价中心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分别抽调1名专(兼)职人员组成。职责为:

)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标后监督管理决策部署;

(二)牵头协调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标后监督检查、

工作调研;

三)牵头组织标后约谈工作;

) 定期向县公管委报告标后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五)办理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是标后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合同履约及管理,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招标人、项目法人的主要责任为:

(一)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支付合同价款等;

(二)按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劳务人员、材料、设备投入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执行;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工期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是否存在安全、质量、扬尘等问题;存在问题能否及时整改;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更换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情况;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按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包括收 取违约金、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中止或终止合同等;

(四)按规定将中标人的履约情况上报到各行业主管部门、 县标后办。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职责负责本行业交易项目标后相关责任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国资委)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标后监督管理,对中标项目的合同履约、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位以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追溯制度,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中标人除因不可 抗力外,不得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确需变更,须经招标人同意后,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县标后办备案。同时,按合同约定扣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或按合同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项目施工期间,变更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及施工管理,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合同约定扣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或按合同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不低于被更换人员的资格及业绩。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严格按中标价和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对中标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确需变更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因勘察、设计、审图、造价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标后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综合检查等形式,督促有关各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一条  日常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能负责本行业交易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对于中标人在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局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分别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整理项目、高标准农田治理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对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处理意见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县标后办;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县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其他违法行为需要协办的案件进行处理;

(四)县人社局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处理;

(五)县公管局负责对项目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等进行监督管理;

(六)县绩效评价中心负责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及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七)县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工作职责做好标后监督管理工作;

(八)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标后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有问题隐瞒不报、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由县标后办牵头,会同县绩效评价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每年不少于6次。重点对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投诉举报多、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综合检查由县标后办牵头,会同各有关单位组成综合检查小组,人员从县标后监督检查人员库中抽取,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织综合检查。

第十四条  县公管局负责利辛县标后监督检查人员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标后监督检查人员库人员由县党代表、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直机关工委、县绩效评价中心、县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人员,乡镇纪检监察人员、政风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记者、评标评审专家、社会监督员等组成,监督检查人员从县标后监督检查人员中随机抽取。人员抽取方式为1+N+X,其中1代表县标后办,N代表被督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X代表库中随机确定,实行回避制度,被抽取人员与被检查项目不得有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和综合检查发现的标后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移交相关主管部门,违纪违法问题由县标后办报县公管委领导批示后移送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标后监督管理联合惩戒、奖励机制。招标人、项目法人、行业主管部门对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对于达到招标文件约定及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应坚决“终止合同”。对失信企业的处罚记入不良记录情况,在各自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发布,并反馈至标后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