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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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725544275K/202203-00022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利辛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18 发布日期: 2022-03-18
索引号: 11341623725544275K/202203-00022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利辛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18
发布日期: 2022-03-18
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
发布时间:2022-03-18 09:57 信息来源:利辛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大项

子项

1

行政许可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施细则》(皖公通〔2006〕63号)第二条:我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不得重复验收。市公安局负责审批验收的工程:一级、二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离行式的ATM、CDM、CRS机和离行式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工程;县(县级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批验收的工程:三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和市公安局审批验收工程以外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工程。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第一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6.1申请: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见附录A)。
3.《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9-2010)6.1申请: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人员,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申请表。
4.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申请举办Ⅱ级(含)以上燃放作业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Ⅲ级及以下燃放作业暂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附件3将省公安厅“A级烟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下放。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
第十条: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
第十条: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许可

1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八条: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具体委托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和查验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对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符合规定,通行路线和时间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每次运输一车一证,有效期不超过十五天。(二)对其他申请条件符合要求,但通行路线和时间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通行路线和时间后,再予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三)对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运输过程中将超过有效期的,没有设置专用标识、安全标示牌的,或者没有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应当经过检验合格,补充有关设置,配齐有关器材和用品后,重新受理申请。(四)对证明文件过期或者失效的,证明文件与计算机数据库记录比对结果不一致或者没有记录的,承运单位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驾驶人、押运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的,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或者车辆有非法改装行为或者安全状况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批准。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核准后的路线指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路线的指定,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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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许可

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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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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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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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01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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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01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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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非机动车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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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机动车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0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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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许可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许可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许可

普通护照签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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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2.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二、审批工作(一)审批部门: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对内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做出审批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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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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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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