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
二、办理条件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 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三、申请材料
户口簙、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收支及财产情况声
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和审核确认的
程序实施。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
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
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
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初审和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调查材料、初审
意见,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
见。
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
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
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A类500元/人/月
农村低保B类460元/人/月
农村低保C类400元/人/月
城市低保A类655元/人/月
城市低保B类610元/人/月
城市低保C类52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