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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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8926968/202401-00048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利辛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三农 / 公告
名称: 利辛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03 发布日期: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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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利辛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三农 / 公告
名称: 利辛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03
发布日期: 2024-01-03
利辛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03 16:23 信息来源:利辛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纠正和处理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规范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审核标准为:政治立场鲜明,主题积极向上;内容真实,时效性强,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无错别字,无敏感词;表述准确,逻辑严密,语言流畅,格式规范。

1、一审一校。由信息稿件撰写、编辑人员负责稿件初审初校,初审人在全面审读稿件的基础上,重点从专业的角度对稿件进行审查,对选题、内容进行审核,严格把好稿件导向关、内容关、文字关。

2、二审二校。由股室、中心负责人对稿件进行复审,复审过程中对稿件所涉及的思想政治倾向、意识形态、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统计数据、法律法规、执法监督等方面内容进行专项审核。

3、三审三校。由分管领导负责,对稿件的内容、导向、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审核。

重大事项和特殊情况,须请示单位主要领导审定。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或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的;

(二)违反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三)不履行保密审查规定的;

(四)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或故意隐瞒捏造信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

(八)未依法办理有关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

(九)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其他个人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监察机构提出追究建议,经政务公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法定程序,给予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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