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经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15 16:20
信息来源:利辛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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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县经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经开区作出关系本行政区域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对内部管理事务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作出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有资质条件和社会公信力的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经开区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四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第五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达成共识。
第六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第十三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四)法律工作者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