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6
|
县城管局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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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县城管局
|
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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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县城管局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4.《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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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县城管局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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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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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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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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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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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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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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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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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施工、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以及对单位罚款100万元以上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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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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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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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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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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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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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
|
|
188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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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
|
190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
191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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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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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
|
194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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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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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
|
197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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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
|
199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
|
200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
|
201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
|
|
202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
|
|
203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
|
204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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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
|
206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
|
207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
|
208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
|
209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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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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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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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
213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
214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
|
215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
216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
|
217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
|
218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
|
219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
220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
|
221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
|
222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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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224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225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
|
|
226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
|
|
227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
228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
229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
230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
231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
232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
233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吊销资质证书的除外
|
|
234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
235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
|
236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
|
237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
|
238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
|
239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
|
240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
|
241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
|
242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
|
243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
|
244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
|
|
245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
|
246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
|
247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
|
248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
|
249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
|
|
250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
|
|
|
251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的处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
|
|
|
252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
253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
254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
255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
256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
257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
258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
259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
|
260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处罚
|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
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
|
261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
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
|
262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输或未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存的未进行有效覆盖的处罚
|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
|
263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
|
264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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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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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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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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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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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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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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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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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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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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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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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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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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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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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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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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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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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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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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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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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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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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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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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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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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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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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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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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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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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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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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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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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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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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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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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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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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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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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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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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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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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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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赋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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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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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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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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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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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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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赋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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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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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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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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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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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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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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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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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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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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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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