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城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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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6775892000/202307-00053 组配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利辛县城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城北镇农村五保办理流程及保障标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13 发布日期: 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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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利辛县城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城北镇农村五保办理流程及保障标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13
发布日期: 2023-07-13
城北镇农村五保办理流程及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23-07-13 16:37 信息来源:利辛县城北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1.保障范围。具有我县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供养标准。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10%的标准确定。

3.申请、审核、审批程序。(1)申请。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3)审批。县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五保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县民政局应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并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

1.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要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2016年度被评为三星级以下的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未达到星级评定要求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须符合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规定的基本规范。

2.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管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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