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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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83XP/202303-00019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利辛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利辛县财政领域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28 发布日期: 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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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利辛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利辛县财政领域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28
发布日期: 2023-03-28
利辛县财政领域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3-03-28 17:11 信息来源:利辛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财政领域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29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满足之一即可)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二、财政领域(29项)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财政行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财政行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财政行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5、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财政行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6、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财政行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7、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8、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8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9、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0、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0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1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为处罚

《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2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3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4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5、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5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6、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6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7、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7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8、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8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9、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9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0、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0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1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2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3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4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5、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5

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6、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6

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7、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7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未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8、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8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9、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9

对融资担保公司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30、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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