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马店孜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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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6642086568/202403-00065 组配分类: 灾害信息员队伍
发布机构: 利辛县马店孜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自然灾害信息员统计规程及职责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5 发布日期: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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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灾害信息员队伍
发布机构: 利辛县马店孜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自然灾害信息员统计规程及职责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5
发布日期: 2024-03-05
自然灾害信息员统计规程及职责
发布时间:2024-03-05 16:26 信息来源:利辛县马店孜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报送内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干旱、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受灾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结束时间、受灾区域、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基础设施损坏情况、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及灾区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报送灾情所使用的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可参考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正文第三、四部分相关内容。

二、报送要求

1)自然灾害快报。反映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并同时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文字说明。

初报:发生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县应急管理部门。

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核报: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1日内汇总上报到县应急管理部门。

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和倒塌损坏房屋情况,行政村(社区)要同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和《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并会同自然灾害快报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汇总上报到县应急管理部门。

2)旱灾情况报告。

反映旱灾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在旱情初露,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行政村(社区)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汇总情况后上报到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行政村(社区)、乡镇(街道)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旱灾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

3)年报。

反映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行政村(社区)应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于9月30日前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于10月10日前汇总上报到县应急管理部门。

4)冬春灾民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统计冬令春荒季节灾民生活救助情况,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下年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下年3-5月(一季作物区为3-7月)。

每年9月下旬开始,行政村(社区)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9月30日前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行政村(社区)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上报到县应急管理部门。

在当年12月至下年2月期间,冬令救助工作完成后,行政村(社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下年2月20日前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行政村(社区)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2月25日前报县应急管理部门。

在下年的3-5月(一季作物区为3-7月)期间,春荒救助工作完成后,行政村(社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5月20日(一季作物区7月20日)前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行政村(社区)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5月25日(一季作物区7月25日)前报县应急管理部门。

三、报送方式。

行政村(社区)向乡镇(街道)报送灾情时,有条件的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电话报告时应做好电话记录备案。

乡镇(街道)向县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灾情时,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

四、报送人员。

乡镇(街道)灾情报送人员为乡镇(街道)自行上报到县应急管理局备案的专职人员,行政村(社区)灾情报送人员为行政村“两委”成员或社区灾害信息员。

 

五、附则(职责)

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各行政村(社区)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调度,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造成后果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财物的;

(五)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的。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电话:0558-8810565

利辛县减灾救灾股办公室电话:29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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